污水WS—××××××
废气FQ—××××××
噪声ZS—××××××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排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标志牌制作单位按规定内容负责填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