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
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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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二)对工程变更的理解
1、笔者认为用“工程变更”的说法比“变更”、“设计变更”更为恰当,“工程变更”既有别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又比设计变更的范围更广泛。
2、工程变更的内容既包括对工程的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位置标高、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的变化,又包括对某一项工作的增加、减少或变化。工程变更不包括合同条款的变更(比如价款、工期变更等)。如发生合同价款、工期等合同条款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3、工程变更的生效不需要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具有工程变更的单方决定权,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增加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如果承包商立即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发包人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4、工程变更导致的变更增减费用(即变更费用)、承包人损失(构成索赔费用)等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工程变更减少工作内容,由此给承包人造成该减少的工作内容的预期利润的损失,发包人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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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工程变更减少的工作内容不是取消了而是由发包人委托给他人实施,发包人应当补偿承包人就该减少的工作内容的预期利润损失。
5、变更的提出时间为工程竣工前。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计入工程造价。
(三)笔者对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提出或批准的关于工程的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位置标高、工程数量、施工方法变化或者承包人工作内容变化等方面的变更。
二、索赔
(一)索赔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供补偿的要求。
2、《建设部99年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出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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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
20.1 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二)对索赔的理解
1、发包人、承包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索赔,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为费用补偿;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可包括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
2、索赔具有补偿性质。
3、索赔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4、索赔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一方违约造成,也有可能是由不可抗力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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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索赔产生的费用(索赔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6、索赔的提出有时间限制,如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的索赔将得不到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有关索赔超期失效条款的约定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三)笔者对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于非己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而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要求给予费用补偿或延长工程工期的行为。
三、洽商
(一)洽商的概念
洽商,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洽商”这一概念已经不再出现,被“现场签证”所替代。笔者认为,“洽商”可以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有关洽商的规定
但是,在某些合同示范文本中,依然有“洽商”这一词汇出现,比如,《建设部99版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规定:“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现场签证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场签证的使用较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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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场签证指“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签证费用与计日工、索赔费用的关系并没有作出一个很好的说明与处理。比如:
4.6.7项规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该条款将索赔费用和现场签证费用并列,表示二者不存在任何包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