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项第1目规定:“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该条款将现场签证作为计日工的计算依据。
4.8.6项第5目同时规定:“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该条款又将签证费用单列为一项,与计日工费用并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场签证费用的使用较为混乱,既把现场签证费用单独列为一项费用组成,又将现场签证作为索赔和计日工的依据。
(二)笔者对现场签证的定义
现场签证,指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笔者认为,现场签证仅是承发包双方签署的关于事项的证明文件,不应将签证费用单列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否则易造成混乱。签证的作用应是作为某事项的证明和索赔的依据。
五、计日工
(一)计日工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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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人会合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二)对计日工的理解
笔者认为,计日工仅表示从事图纸外零星工作的单价,不宜单独将计日工列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计日工既可作为变更价款的计算依据,又可作为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六、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构成的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认为,正常情形下,建设工程造价宜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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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 2、 暂估价项目调整价款; 3、 工程变更增减价款; 4、 索赔费用; 5、 其他增减价款(比如,奖励,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