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 电力行业篇(3)

2020-05-03 17:30

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

(2)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是能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按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5)对于跨省区的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省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发、供电企业的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情况确定。

(6)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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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的县级以下的小型水电或是火电生产的电力,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4?1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4号)。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五大优势产业”之一的“电力及能源 ”,水电、风电、核电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电力行业均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核电、风电等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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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电力行业购臵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臵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抵免的投资额不包括已抵扣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及调试等费用。

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3号):对火电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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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 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大坝等建筑物、构筑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风险描述:

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大坝、厂房、堆场、中控楼(综合楼)、文体生活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或者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已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条。

核查路径: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项目投资、技术改造、不动产在建等可能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工程,实地确定物品的实际用途,甄别其是否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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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是否有直接对应“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3)通过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查看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原材料”、“周转材料”、“工程物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借方对应是否有“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4)核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相关栏次的数据;

(5)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也应关注监理费、勘探费、设计费等新增抵扣项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况,通过调阅其合同、协议等,确认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向居民供热等免征增值税项目存在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风险

风险描述:

热电联产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属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收入分摊的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准确转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核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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