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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司机不驶离收费车道,影响正常收费与车辆通行时,当地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
应协助收费站稽查人员强制将车辆脱离收费车道,对组织、煽动过往其他司机或群众打、砸、冲击收费站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6、 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2]10号文中提到,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收
费公路不管是直接融资还是收费权转让,都必须经省有关部门批准。
37、 《公路法》是新中国成立40多周年以来第 一 部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法律。 38、 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39、 对怀疑持假冒免费标志标牌的车辆,可将车牌号码等记录下来并向省政府督察队
报告。
40、 国家安全厅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按规定启用特别通行标志,在通过我省境
内路桥收费站时优先、免费通行。
41、 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贯彻
执行,特制定《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42、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设置的车辆通行
费收费站。
43、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
44、 收费站按收费项目、经营期限和偿还投资者利益分为经营性项目收费站和非经营
性项目收费站。
45、 经营性项目是指有经营期限,以偿还投资者利益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 46、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经营期限,以还清贷款(含有偿集资)本息为目的而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项目。
47、 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发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
48、 省财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和所有收费站罚款票据的监制。 49、 省地税部门负责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的监制。
50、 省政府第34号令规定,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和匝道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
费站。
51、 不得将辖区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无关联的其他公路纳入收益好的收费站进行
综合收费、统筹还贷。
52、 禁止设立旨在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及在路面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
53、 收费站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4、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还贷基数、还贷期限、
车流量、经营期限、地区差别及车主承受能力等基本因素确定。
55、 省政府第34号令规定,收费站开始收费前,应领取并悬挂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制作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 56、 收费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规定检查
合格后方可收费。
57、 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 58、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59、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但最长不得超
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60、 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管理费具体由股份公司或董事会自定,报省交通、物价、审
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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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62、 经营性的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 63、 收费公路,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64、 经营性收费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款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由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其经营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65、 《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收费站应当按统一布局、合理定点、总量控制的原则
设置。
66、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应当组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注册
登记手续。
67、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 68、 任何收费公路业主及其经营单位都不得擅自作出违反政令的规定。
69、 粤府办[2003]7号规定,公路收费站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管理的管理体
制。
70、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站的行业管理。
7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通行费收入,不得向收费站乱摊派、乱集资,未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收费站收取任何费用。
72、 收费站的收费人员和稽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值勤,
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主动、热情、规范服务。
73、 对司乘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依章处罚为辅。
74、 收费站的稽查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收费人员不得穿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 75、 《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和省际交界处外,不得
在主线设置收费站。
76、 新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必须设超宽超高车道,以方便超宽超高或特种车辆通过。 77、 粤府办[2003]7号文规定,收费站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
作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批准收费机关、审批文号、主管部门、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期限、监督电话等。
78、 省交通厅、物价局为临时收费站验发标牌时,必须和一般的收费站标牌有明显区
别,要标明收费站的有效期,以便群众监督。
79、 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收费人员可责令其缴纳通行费后方可予放行。 80、 对强行通过的,除责令其停车补缴费款外,收费站稽查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收费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81、 粤府办[2003]10号文规定,全省收费站应确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的管理体系。
82、 根据省交通厅2002年2月29日签发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11月10日起,
一律不得要求免费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领取或交还任何形式的通行记录卡。该文号是粤交办函[2002]1227号。
83、 对符合规定的免费车辆,不得擅自检查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
84、 我省高速公路收费车辆分类均按车辆轴数、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划分,一至五类
车之间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4。
85、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交通厅制发临时性“免费通行证”的车辆(如“九运
会”车辆等),在有效期内免交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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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收费站免费车道前不能设置减速带和保留栏杆;不能使用免费车道对收费车辆进
行收费。
87、 公路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发卡、统一收费、统一结算”
的原则。
88、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运
营实施行业管理。
89、 全省公路收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或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90、 收费人员应做到判断车型准确、售票迅速、放行及时。
91、 职业技能包括实际操作 能力、处理业务 能力、技术能力 能力以及有关的理论
知识等等。
92、 《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公路收费站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
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其他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
93、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还贷基数、还贷期限、
车流量、经营期限、服务设施、地区差别及车主承受能力等基本因素确定。 94、 今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胡锦涛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
泽民当选为中央军委主席。吴邦国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温家宝当选为国务院总理。
95、 2002年11月选出的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排名是: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
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
96、 广东省交通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收费站管理确保省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快
速通行的紧急通知》中,免费车道设置在面向收费站左侧的第一条通道。ETC车道设置在面向收费站左侧的第二条通道。
9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府办[2003]7号文规定,收费站必须公布批准收费机
关、审批文号、主管部门、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期限、监督电话等。
98、 《公路法》规定,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99、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指挥车在汛期内免交车辆通行费。 100、 省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公务时按规定启用的“特别通行”标志牌全省限100 副。 101、 收费站的稽查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收费人员不得穿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 102、 我省公路联网收费采用兼容电子不停车收费和人工半自动收费的组合式收费技
术。
103、 《广东省公路条例》的颁布时间是2003年1月11日,实施时间是2003年3月1
日。
104、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规定:除正在执行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
救护车、殡葬车、公安部门警车、悬挂军用车牌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无论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持有何种证件,均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105、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于1998年2月1日施行,《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
条例》于1998年8月16日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106、 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
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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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
机关负责。
108、 高速公路是指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用地”
是指依法征用的专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的用地。
109、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收社会监督。
110、 设置收费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111、 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属国道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省道、县
道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12、 收费站应当按统一布局、合理定点、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置,封闭式的收费公路,
除出入口和匝道外,不得在主线设置收费站。
113、 互联的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统一结算,不得在互联处设置收费站,
新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必须设超宽车道,以方便超宽或者特种车辆通过。
114、 收费站场的车道不得设立旨在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及在路面设置强制性减
速障碍。
115、 通过收费站的机动车辆,无论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持何种证件,均应当缴纳通行费,
但下列车辆除外:(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五)殡葬专用车;(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116、 过往车辆故意堵塞收费通道的,收费站稽查人员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拖车费用
由车主负担。
117、 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
行费的,由收费站稽查人员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交票款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118、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收费站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120、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第七条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
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121、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
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122、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
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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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124、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
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125、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
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
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7、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
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128、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129、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130、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讯、监控、养护、收
费、供电、供水、照明等设施和防护构造物、界碑、里程碑(牌)、花草、树木、管理用房等。
131、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帐”的收费管理方式。
132、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运
营实施行业管理。
133、 高速公路应按“分区联网、逐步合并”的方针,从区域联网收费逐步发展到跨区
域的全省联网收费。
134、 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的推广采取强制措施,促进非现金缴费方式和电子不
停车收费方式的应用。
135、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委托专营公司进行联网收费结算和分帐。 136、 全省公路收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或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于1997
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38、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广东省公路条例》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执行。
139、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公路收费站公布投诉电话,对群众的投诉应当认
真查处。
140、 收费站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物
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41、 《公路法》宣传月是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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