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还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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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徘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止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19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不得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19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9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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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199.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00.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201.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2.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3.煤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4.小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落明停暗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5.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6.煤矿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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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7.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办法(试行)》之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209.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210.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211.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2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关闭煤矿,应当自煤矿关闭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3日)
213.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14.根据《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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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规定: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215.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6.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7.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8.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9.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20.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221.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222.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安监人员带班进行。(×)
223.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224.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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