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与适用(3)

2020-05-04 12:14

形态。其中不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是根据责任来认定的。1、在简单共犯的场合,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负责的原理,一个人犯罪即遂的,共犯整体即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即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即遂的罪责。也就是说一步行为全部负责,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侵害结果负责任,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对即遂的共同责任。2、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犯人都成立犯罪未遂。3、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的,所有共犯人都成立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1、如果实行犯罪即遂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按即遂处理。2、如果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关于共犯中止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的,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中途退出,实施犯罪以后即遂之前退出。1、部分共犯中途退出,又不具有中止条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仍不能脱离共同犯罪,仍需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负责,与其他共犯人的形态一致,其他共犯人未遂或即遂的,退出人仍是未遂或即遂。2、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不及于他人。在这里的中止,是指整个犯罪过程得到中止,即1、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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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或消除了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2、共同实行犯若单位成立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4、在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教唆人的犯罪故意。

部分共同犯罪人中途加入。在他人己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事先没有预谋的情况下,行为人加入他人犯罪的,属于中途加入他人犯罪,又称继承的共犯。如果事先有预谋中途参与实行犯罪的,属于事先有同谋的共犯,不属于继承的共犯。中途加入即在他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即遂之前加入。如果即遂之后加入参与犯罪的,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但也有即遂后加入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如绑架罪、拐卖妇女罪、均属行为犯,在即遂后又加入的仍属于共犯。

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减量的问题和部分共犯人实行过限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有人可能因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共犯人对此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与此相关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可能实施了低于或小于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那么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就发生了所谓共犯减量的问题。

(三)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在共同犯罪中途还会发生共犯人之间相互发生的一些错误认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加以认定。如在共同作案中,各犯罪参与人故意的性质不同,各犯罪人仅在故意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超出本人故意范围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教唆犯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与教唆人表达的内容不一致时,发生教唆犯的错误,对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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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错误,同样采取法定符合说加以认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1、如果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则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此时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2、如果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一部分一致,一部分不一致时,在重合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3、如果甲教唆乙盗窃,乙对丙盗窃未遂时,则该共同犯罪未遂,甲也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阮齐林《刑法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2月第二版第159页

[2]商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页

[3]王首亿《团伙与犯罪集团、犯罪结伙》载《法学》1984第6期158页

[4]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121页

[5]高铭渲,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55页 [6]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六版48—49页

[7]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124—127页

[8]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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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10]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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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提要 1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1 二、共同犯罪的形成 4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 4 (二)事先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5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6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6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7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7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8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8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9 四、共同犯罪及与相关问题的探讨 10 (一)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关系 10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0 (三)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12 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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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 者: 张大威

所在单位: 海伦市永合乡政府 指导教师: 王静

黑 龙 江 大 学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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