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其原因

2020-05-04 12:23

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其原因

摘要:小学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中最庞大的一支,小学教师从事的是基础教育中的启蒙教育工作,他们的工作对人的一生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学目标的实施以及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当前小学教师群体法律意识淡薄,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出现有法不依,出现多例教师性侵学生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所以加强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探究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缺失的现象及原因,以便找到更好的方法重构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小学教师,学生,法律意识, 一、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缺失

1、 缺乏对教师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面认识

当前,小学教师群体对教师教育法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对教育基本法的基本认识上,这便表明当前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十分淡薄的,还十分有待加强。教师除了要遵守宪法及其它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外,还应遵守《教师法》、《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条例。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明确自身的法律义务,广大教师如果不关注或忽略教育教学法规的存在,仅仅依靠学校的规章制度执教,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不依法治教,甚至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现代社会,对教师群体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想成为一名教师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对将来的教学生活是有一定影响的,很有可能会因学生的一点小错误而动手“教育”学生,这便促成了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发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有权利,有义务教育学生,但应依托于法律,依法执教。深入的了解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做一名合格的教师。 2、 缺少正规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途径

有调查显示,大部分的教师都有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培训或学习的经历,但这样的培训频率与质量都相对较低。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这样的培训更倾向于一种形式,并未受到教师以及教育部门的重视。教师的日常工作是十分繁重的,这也使得极大多数教师在工作之余无暇顾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整体,也时常忽略这个问题,往往在新闻媒体爆出教师体罚事件或性侵事件时,学校才会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督促下开展教育法律知识的培训或学习。《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由于这一条例,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有责任为教师提供学习教育法律规章条例的机会,教师本人也应当认真学习,把每条法律法规铭记与心,以便解决今后教育教学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3、 教师未重视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

教师不重视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本身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多数校园教师暴力等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教师本人不重视教育法律知识导致的。此类事件的发生往往能跟教师的道德素养相联系。重视教育法律知识的的学习能在某一方面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长期以来,我国教师是作为国家干部对待的,实行的是计划调配的方式,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平均主义、大锅饭、铁饭碗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公布的《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打破了“铁饭碗”这一规定,使教师能更加重视自身知识水平的提高,因为已已往铁饭碗的思想,教师走上工作岗位后不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教育法律知识水平,利用自身的职权之便,做出一些违规违法的事件,极大的影响了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无论是新手教师还是专家教师,都应重视教育法律知识学习这一问题,以便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教师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不足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职责紧密关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特定的法律地位,也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多数教师并未清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教师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容易便做出超越教师权利的事件,而教师在此种情况下却并未知情。教师是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公民,应当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教师又是人类心灵的塑造者,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教师有教育教学的义务,但教师并不能应一时的火气而过度教育学生,过度教育学生情节严重者极有可能发展为体罚。教师这样的行为对学生今后的学习生活都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在教师日常的教育生活中,少不了与学生的家长打交道,当教师的行为受到家长质疑时,教师应当思考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在法律范围之类,教师可以向家长辩解以及提出申诉。教师的权利不容被侵犯,但教师本人应当认真履行好教师应尽的义务。正确认识教师的权利及义务,有助于教师日常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能正确处理教学与教师继续学习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什么行业,工作人员的继续学习都是十分重要的。教师行业是教书育人的行业,教师的继续学习更是必不可少的。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教师定期接受教育已成为教师生活中的一部分。部分学校与教育机构总会已各种理由限制教师进修,继续学习。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当认识到,教师个人水平的提高能带动学校整体水平的提高,并且学校有意阻拦教师的个人发展是损害了教师的培训进修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养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教师继续学习的一种表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法律知识学习的问题,尽力给学校营造出一种法制的氛围,如学校或教育机构整体氛围不好,就很难让教师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中健康的成长。韩国电影《熔炉》已真实故事改编而成,讲述的是电影中的校长及部分老师对聋哑学生实施了侵犯,最后被新手教师及地方儿童保护站工作人员联手送上法庭的故事。电影反应了个别学校的真实学校,这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在中国,这类事件层出不求,校长做案更是让民众无法想象。缺乏法律知识便会成为一名法盲,教师是人类心灵的导师,不应该因为法律知识低下而成为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的恶魔。

法律知识对教师而言是如同专业知识同等重要的东西,这不仅是因为教育法规知识能促进教师更加规范的教学,还是因为当教师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能利用脑中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作为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律意识的缺失并非是不可解决的问题,只要找到问题的根源,以相应的对策应对这些问题,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的重构便不在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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