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讲义
第二部分物权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概念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1.权利性质上: 2.权利效力范围: 3.权利客体上: 4.权利效力: 5.权利的发生上: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
物权是( )。 A.支配权 B.绝对权 C.对世权 D.请求权
第二节物权客体-物 一、物权的客体—物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
非人格性:
主要限于有体物: 满足人类需要: 具有稀缺性
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二、物的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特定物和种类物—是否可被代替
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的特征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答案】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 【例3】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例4】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
对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为同一人 【答案】
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 ②法定孳息: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
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答案】
第三节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他物权 1、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题: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
2.公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物权法定 B.一物一权
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D.物权公示、公信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分类图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物权 无主物的先占
变动 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运动状态 二、物权变动原则
(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Ⅰ 公示原则: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 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概念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2.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的公示:交付
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交付 简易交付 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 )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答案】
Ⅱ、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衍生含义: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例3】《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