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讲义物权(3)

2020-05-04 15:3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1.构成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含义。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2.例外。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实现。记住这两个例外:①《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②《海商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全面性: 整体性: 弹力性: 排他性: 恒久性:

下列对所有权关系的判断,错误的是( ) A.所有权关系属于物权关系 B.所有权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C.所有权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与行为

D.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待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三、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买卖 互易 基于法律行为 赠与 遗赠 善意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添附 继承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非基于法律行为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

公用征收、征用、没收财产、罚款、罚金 时效取得 其他

买卖 互易 继受取得 赠与 遗赠 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 添附 先占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原始取得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 善意取得 时效取得 其他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

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继承遗产 B.受赠图书 C.收获庄稼 D.购得汽车 【答案】

(一)先占

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构成条件:

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二)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1、一般要“物归失主”

2、拾得人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

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 属于不当得利

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物权法】: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现:一般指国家的取得。

隐藏物(隐藏在动产中)、埋藏物(隐藏在不动产中)

添附:

添附是指:甲乙两人各有一个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实行为或第三人的事实行为,两个物结合为一个新物。

附合: 混合: 加工:

无论是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人都要给与对方补偿。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①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 ② 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06-108条)的特点是: ①范围广泛。 ②原始取得。 ③设有例外。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①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② 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③第三人为善意。

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⑤办理了过户登记。

【例2】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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