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调度计划包括发电计划和设备停电计划。按照安全运行、供需平衡和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的原则,统筹考虑年度、月度、日前发输电计划及设备停电计划。
9.2 凡由调控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 电量平衡的发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应纳入发电调度计划的范围。
9.3 调控机构编制发电调度计划时,应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 电能力。 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事故备用和检修备用容量。 电网的总备用容量不宜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 20%或按照网调要求执行, 各种备用容量采用标准: a )负荷备用容量:应不低于黑龙江省电网最大发电负荷的 2% ~ 5% ;
b ) 事故备用容量: 一般为黑龙江省电网最大发电负荷的 10% 左右,原则上不小于本电网内最大一台单机容量;
c )检修备用容量:应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和检修水平等情况确定, 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 8% ~ 15% 。
9.4 调控机构编制设备停电计划应遵循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把握检修停电工作节奏, 考虑运行、 施工单位的承受能力和不同季节的负荷情况,以及检修、基建、 调控等部门的工程任务, 经综合平衡后,统筹安排,且要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设备停电窗口期的规定。 9.5 许可设备的停电计划应经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后纳入年度、月度、 日前停电计划。
9.6 水电机组设备停电检修一般安排在枯水期,大容量火电机组应尽量安排在可调能力充裕的时期,在非供热期优先安排供热机组检修,风电的检修通常安排在夏季风小时期。 9.7 设备停电检修应做到一、二次设备及各单位、 各专业相互配合, 避免重复停电。电网设备(含发输变电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设备) 检修应纳入计划管理,二次设备随同一次设备检修。检修工期与周期应符合有关检修规程的规定。
9.8 凡在省调管辖设备上进行对电网或机组运行有影响的实验(如系统性试验、 一次调频试验、机组进相试验、机组 AGC 试验、机组甩负荷试验、机组或设备性能试验等)应纳入月度计划管理,设备运行单位在试验前七个工作日向省调提交申请书和试验方案,履行计划审批、 会签手续,且在试验前一个工作日向省调再次确认列入日前计划,经省调同意 后报送网调批准后方能进行。
9.9 由用户自行维护但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检修工作应符合本规定。 9.10 待用间隔管理
9.10.1 对未下达正式名称和编号的扩建设备, 不允许与运行设备进行相关接引工作。 9.10.2 对下达正式名称和编号的扩建设备(以下简称扩建设备),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扩建设备遇有作业, 应与调度办理申请。 对于扩建设备,施工单位和变电站应按运行设备对待, 各项工作应按规定履行正常手续。施工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安全管理单位要加强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
9.10.3 运行维护单位向调控机构提报检修计划时需注明作业范围及工作内容, 比如新、 扩建设备与运行母线接引, 由调控机构根据检修计划窗口期或当时系统运行方式限制,按照年度、 月度计划统一安排。 9.11 年度计划管理
9.11.1 年度发电计划(包括大用户直供等交易) 应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
9.11.2 年度设备停电计划应统筹考虑电网基建投产、 设备检修和基础设施工程等因素,并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9.11.3 年度设备停电计划原则上不安排同一设备年内重复停电; 对电网结构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通过专题安全校核后方可安排。
9.11.4 年度停电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跨月 调整。 如需调整, 需提前向省调履行审批手
续。
9.11.5 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应考虑分月电力电量平衡和跨区跨省输电计划等。100 兆瓦及以上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经全网统一平衡发布。 9.11.6 每年 9 月 21 日前各发供电企业、省检修公司向省调报送次年检修停电计划, 并须事先征得生产(运检) 部门、 基建部门同意。 10 月 21日前,省调向国调及网调报送次年度设备停电计划建议。 9.12 月度计划管理
9.12.1 月度发电计划: 省调根据黑龙江省电网发电资源、 负荷预测、 安全约束、 电力电量平衡、月 度跨区跨省电力、 通道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安排发电机组启停计划并上报上级调控机构核备。
9.12.2 月度停电计划以年度停电计划为依据, 未列入年度停电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月 度计划。 月度停电计划应经电网安全校核及风险分析。对于新增重点工程、重大专项治理项目,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说明,并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列入月 度计划。 9.12.3 发电设备月度停电检修计划, 若改变年度计划, 应书面说明正当 理由。发电企业应于每月 5 日前提报下月发电设备停电检修申请。
9.12.4 已经确定的发电设备月度停电检修计划,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时,至少应在开工前 7 天提出书面报告,且应具备正当理由。 9.12.5 省调对全网发电设备检修进度统一平衡, 根据电网运行情况、 供电负荷和机组的安全状况, 合理安排开完工日期。如因电网原因引起的计划变动,省调将重新安排检修时间。 9.12.6 月度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包括“防污清扫计划”、“春检计划”、“秋检计划” 和“各月度停电计划”。 发电企业、 地调、 省检修公司、 省信通公司等部门应按下列时间向省调提报停电检修申请:每月 5 日前提报下月停电检修申请,其中 2 月 5 日前将“防污清扫申请”结合月检修申请一并提报; 3 月 5 日前提报“春检”申请,其中属网调委托、许可设备检修申请在 2 月 10 日前提报; 8 月 5 日前提报“秋检” 申请, 其中属网调委托、许可设备检修申请在 7 月 10 日前提报。
9.12.7 上报“春、 秋检” 申请时, 应分别将 4、 5、 6 月份和 9、 10 月份其他停电检修作业内容一并结合提报, 但在 4、5 月份和 9 月份可补充提报当时无法确定的检修作业内容,在不影响“春、秋检”整体安排的前提下,省调将在 5、 6 月份和 10 月 份停电检修补充计划中予以安排。
9.12.8 “春检”、“秋检” 和月检修计划确定后, 除特殊情况外, 不予改变,如因电网原因引起的计划变动, 省调将重新安排检修时间。 9.13 日前计划管理
9.13.1 省级调控机构应开展日前系统负荷预测、 日前母线负荷预测, 负荷预测准确率及合格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报上级调控机构。
9.13.2 火电厂须按规定申报分机组发电能力、升降负荷速率等机组约束。水电、风电、 光伏等优先消纳类机组应按规定申报发电计划。
9.13.3 调控机构根据水电、 风电、 光伏等优先消纳类机组发电申报计划,综合考虑电网安全约束、发电预测准确率等因素后将其纳入日前发电平衡,并合理预留调峰、调频资源。 9.13.4 国调、 网调、 省调协同开展日前发电计划编制, 发电计划应经过全网联合量化安全校核。
9.13.5 日前停电计划的编制, 应以月度停电计划为基础, 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月 度停电计划的项目。
9.13.6 日前停电计划应按规定的调度术语填写。
9.13.7 日前停电计划为机组、 主变、 线路、 母线时, 应从系统一次设备库中选取。
9.13.8 日前停电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 设备停电状态和停电范围应与工作内容相符。 涉及机组涉网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 励磁系统、 调速系统、AGC、AVC 等涉网设备更换、 影响功能的维修及主要参数变化时, 应明确。更换导线、电流互感器、变压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时, 设备的型号、参数、相位等应加以说明,且提出恢复送电的测试要求。 9.13.9 日前停电计划应遵循 D-3 日以上申报原则。
9.13.10 停电计划应逐级报送,需上级调控机构审批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校核。
9.13.11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停运 6 小时前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如不能如期完工,应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调控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13.12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需紧急抢修时, 值班调度员可安排相应设备停电, 运维单位应补交检修申请。
9.13.13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统一模型、 统一数据、 联合校核、 全局预控” 的原则, 开展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的日前联合量化安全校核。 9.13.14 根据安全校核结果,针对基态潮流及 N-1 开断潮流断面越限情况,采取预控措施消除越限。
9.14 调控部门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 进行周停电安排。 根据设备停电造成电网运行风险程度, 科学划分电网运行风险等级,并按照风险等级制定差别化的风险管控措施,发布风险预警。
9.15 日计划执行管理
9.15.1 省间联络线功率交换曲线是网调对省调进行不合格交换功率责任时间及调峰考核的依据, 省调应按照曲线执行。
9.15.2 省调直调电厂应按照省调下达的日发电曲线运行。
9.15.3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 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调整日发电、 供电调度曲线,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及开、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并可以向调度管辖电网内的发电厂、运维站及变电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其他调度指令:
a )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电网发生事件; b )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值; c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d )主干线路功率超过规定的稳定极限; e )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9.16 调峰管理
9.16.1 电网调峰是由保证电能质量、 保证发供电负荷平衡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凡并入电网的发电厂应承担调峰任务。
9.16.2 调控机构依据政府电力主管部门、 电力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上述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 发电企业和有关测试单位对机组调峰能力的共同核定结果,确定各类机组的调峰方式和调峰幅度, 并依据《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管理和考核。
9.16.3 供热电厂应将供热信息实时上传调控机构, 扩大供热面积需向调控机构备案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手续。
9.16.4 调控机构结合电网结构、 机组调峰能力、 供热信息、 厂房保温需要,制定供热期各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同时各火电厂应制定储煤调煤预案及短期小方式下保安全、保供热预案。
9.16.5 各发电厂应做好设备运行维护, 保证机组调峰能力, 调控机构在电网条件允许时, 优先安排调峰能力强的机组运行。
9.16.6 地调应配合黑龙江省电网做好调峰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地区电网调峰管理规定,编制管辖范围内电厂调峰方案,并在下达日调电曲线时予以实施。
9.16.7 各供电公司应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 完善错峰措施, 努力提高负荷率。
9.16.8 调峰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调峰辅助服务和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基本调峰辅助服务不参与补偿, 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原则上由未提供有偿调峰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分摊。 9.16.9 基本调峰辅助服务和有偿调峰辅助服务的具体定义、 日前组织竞价、日内调用、有偿辅助服务补偿与分摊、计算与结算等,按照《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东北监能市场[2016]252 号) 执行。 9.17 负荷预测管理
9.17.1 电网负荷预测管理工作依据《电网运行准则》、《电网短期负荷预测技术规范》(国调调计[2010]33 号)、《电网短期超短期负荷预测技术规范》(国家电网科[2010]1737) 中负荷预测管理工作规定、 电力系统负荷预测等国家、行业、公司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9.17.2 为加强电网调度计划性, 做好系统发供电平衡, 地调应做好负荷预测工作,提高准确性。负荷预测应结合本地电网运行特点,综合考虑气象、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重大事件、节假日等因素。
9.17.3 日负荷预测: 预测次日负荷曲线。 地调每个工作日 9: 00 前向省调上报次日负荷曲线。休息日、节假日期间的日负荷曲线,应在前一个工作日 9: 00 前一并上报。 9.17.4 日母线负荷预测: 预测日所有母线有无功负荷曲线。 地调日母线负荷预测结果按 96 点进行编制和统计考核(每日 00: 15—24: 00,每15 分钟一点)。 每个工作日 10 时前, 地调通过母线负荷预测系统上报预测日 220 千伏主变开关停运情况、母线负荷转移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母线负荷变化的情况。 每个工作日 11: 45 分前, 地调对省调下发的母线负荷预测结果进行调整后上报省调。
9.17.5 省调对地调负荷预测准确率合格率进行考核。
9.18 信息披露管理应依据国家能监局《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等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章 设备投(退) 运管理
10.1 凡新建或改(扩) 建的发、 输、变电设备(统称新设备) 接入电网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并遵循电网相关规程、技术标准和管理流程, 调控机构应参与工程前期工作,涉及运行设备的配合停电、启动调试等投入运行前的准备工作应经过调控机构的同意。
10.2 负责新设备投运的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电网运行准则》 有关时间要求,及时向所属调控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提前一个月 办理新设备投运申请书。 调控机构收到全部资料后, 进行相关的计算、 核定和设备命名编号工作,并按《电网运行准则》有关时间要求,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10.3 设备命名应遵循统一、 规范、 唯一的原则, 具体命名规则见附录 3。新建或改(扩) 建工程业主单位在投产前 3 个月上报设备的命名编号申请,并附一次接线图,调控机构负责确认厂(站)的正式名称, 并在收到申请和正式资料后 1 个月 内以文件形式下达批复。授权下级调度的设备,其设备命名应按规定报送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10.4 新设备启动前调控机构各专业应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调控机构接到现场按照《电网运行准则》要求提报的相关资料后,即开展系统计算分析、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计算等准备工作,并提前 3天下发设备投运方案,明确系统接线、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使用、送电具体时间及投运程序。 在设备投运方案下达之前, 任何人无权确定投运时间。
10.5 新设备启动条件
10.5.1 新设备验收工作已结束, 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发电厂、 地调、变电站应由专责人提前 7 天与调控机构办理正式投运申请手续, 现场在计划投产前 4 天向调控机构办理日计划会签手续。
10.5.2 上报资料已齐全,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试报告等均已报送相应调控机构审核通过。
10.5.3 一次设备安装调试合格,接线正确。 10.5.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安全稳定控制装置、 测量和计量仪表达到同步投运条件。 10.5.5 调度通信、自动化、监控设备完成调试,通道畅通,数据准确,满足数据采集和实时监控要求。
10.5.6 设备参数实测工作已完成, 实测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单位,并符合调控机构的要求。如因故不能完成实测,应书面报告相应调控机构,并应征得调控机构同意。 10.5.7 线路或变压器能够接带足够的负荷, 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可以校验。 10.5.8 发电机组并网投运前需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电源核准等支持性文件,电网公司有关部门批复的接入系统相关设计审查意见。
10.5.9 新建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前应完成涉网认证和机组并网条件认定工作。 10.5.10 申请并网电厂、用户与相关调控机构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0.5.11 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已批准。
10.5.12 运行人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现场标识、现场规程和制度等均已完备。 10.5.13 相关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10.6 调控机构运行人员和新投运设备单位的运行值班员, 应根据新设备投运方案编制操作票。
10.7 新设备启动前, 相关人员应熟悉厂站设备, 熟悉启动调试方案、 新设备投运方案及运行规程规定等。新投产设备启动调试期间,影响上级调控机构直调系统运行的, 其调试调度方案应报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10.8 新设备投运时间一经确定, 原则上不再变动。 由于基建或电网原因确需改变时,现场或调控机构均应提前两天以上时间通知对方, 变动后的投运时间由调控机构另行确定。 10.9 新建或改(扩) 建工程业主单位在设备投产后一周内, 按照调控机构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文档形式向调控机构报送相关设备参数。 10.10 设备退运管理
10.10.1 调控机构直调范围内的运行设备退运, 有关单位应在设备退运前三个月向所属调控机构提出退运申请。
10.10.2 调控机构接到退运申请后, 应在退运前下达批准书,主要内容包括: 退运厂站名称、 退运线路名称、 退运设备调度编号、 退运时间等有关事项。
10.10.3 调控机构直调设备确定退运日期后, 相关单位应于设备退运前 4 个工作日向调控机构提出退运申请, 调控机构应于设备退运前 1 个工作日批复。相关单位虽已接到调控机构退运批准书和批准设备退运计划,仍必须得到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下达的退运操作指令后, 方可进行。
10.10.4 设备退运后, 不再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相关单位应做好退运设备与运行设备的隔离措施,避免退运设备影响运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10.10.5 退运设备如需重新启动的, 应视为新启动设备, 重新履行新设备启动相关 流程后方可启动。
第十一章 并网调度管理
11.1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 地区电网和直供电用户应服从调控机构的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