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新)(5)

2020-05-05 13:40

24.1.7 处理系统事故时, 值班调度员应及时了解开关位置、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以及频率、电压、潮流变化情况,充分利用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信息判断事故情况,提高事故处理的正确性。

24.1.8 系统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设备有明显缺陷, 值班调度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对线路应立即通知巡线或事故抢修,并指定巡线范围。

24.1.9 值班调度员在系统事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时, 应及时把事故原因、处理过程、系统现状及存在问题向调控机构调控运行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详细汇报。 24.1.10 因监控系统异常, 监控职责移交变电站后,值班调度员应直接与变电站运维人员进行调控业务联系。

24.1.11 非事故单位值班人员不应在事故处理期间向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 占用调度电话。

24.1.12 处理系统事故时,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调度室。 24.1.13 开关允许切除故障的次数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 开关实际切除故障的次数, 现场运维人员应做好记录并保证正确。开关跳闸后,能否送电或需要停用重合闸, 现场运维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的规定,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24.1.14 现场运维人员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 操作完毕后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a)将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b) 将故障停运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c) 当厂(所)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d) 电压互感器或电流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时, 现场值班人员应迅速按现场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e) 其他在本规程或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者。 24.1.15 事故处理后,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填写事故简报。 重大事故发生后, 应按《国家电网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规定》, 及时向上级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简况。 24.2 频率异常处理

24.2.1 与东北主网并列运行时, 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 频率异常处理由网调负责, 省调服从网调的指挥, 执行网调调度运行规程有关规定; b) 省内各发电厂均为负荷监视厂, 当频率偏差超过±0.2Hz,按调度指令增减出力;

c) 当频率偏差超过±0.5Hz 时, 省网各发电厂不待调度指令, 立即自行调整出力,直至频率恢复正常或调到设备最大或最小出力为止, 同时将调整出力的情况尽快报告省调。 在增加出力时要注意有关联络线过载及稳定限制等因素;

d) 当频率低至低频减载装置整定值以下而该装置拒动时, 现场值班人员在核对无误后可自行立即手动断开低频减载装置控制的线路,并报告省调。 24.2.2 省网单独运行时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a) 频率低于 49.80Hz(装机容量小于 3000 兆瓦的局部电网为49.50Hz),持续时间超过 10 分钟, 省调指令电厂出力调整仍未达到49.80Hz 时, 可对地调下令限电, 使频率恢复到 49.80Hz (装机容量小于3000 兆瓦的局部电网为 49.50Hz) 以上为止。 各地调在接到省调限电指令后, 应在 10 分钟内限电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省调;

b) 当频率持续下降到 49.00Hz 以下(不包括 49.00Hz), 各地调应按省调指令限电,使频率恢复到 49.80Hz(装机容量小于 3000 兆瓦的局部电网为 49.50Hz) 以上, 地调在接到省调限电指令后, 应在 5 分钟内限电完毕;

c) 当地调限电不力, 频率仍未恢复正常, 省调按《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 限电; d) 当频率持续下降到 48.50Hz 时, 省调按《事故限电序位表》 限电,使频率恢复到

49.80Hz 以上或按序位表限尽为止;

e) 当频率急剧下降到 48.00Hz 及以下时, 各地调应不待省调指令,立即按《事故限电序位表》 自行拉路限电,使频率恢复到 49.50Hz 以上或按序位表限尽为止;

f) 不论是省调下令限电或是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切除的线路, 在未得到省调解除限电令时,不得擅自送电;

g) 各地调、 发电厂、 变电站在执行低频限电, 特别是执行“自行拉路” 或事故限电时,要严密注意频率的变化, 防止因过多限电使频率偏高或窝电。限电时要迅速、 准确, 避免等待观望而使事故扩大;

h) 当电网分成两个系统, 并列时频率差较大, 应首先降低频率高的系统的频率(最低不能低于 49.50Hz), 如仍不能满足并列条件, 频率低的系统可以通过限电提高频率; i) 装有低频解列装置的发电厂及变电站,当频率低至装置动作值,如该装置处于停用或拒动时,应立即手动解列;

j) 低频减载装置与拉路限电切除的负荷, 在恢复送电时, 应优先送出拉路限电切除的负荷;

k) 当频率降低危及到发电厂厂用电安全时, 发电厂可按“保厂用电方案”中的规定解列部分发电机保厂用电;

l) 频率调整厂的值长与省调调度员负有同等的频率调整责任。 24.3 电压异常处理

24.3.1 500 千伏母线: 正常运行方式时, 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 1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4.3.2 发电厂和 500 千伏变电站的 220 千伏母线: 事故运行方式时, 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24.3.3 发电厂和 220 千伏变电站的 110 千伏~35 千伏母线:事故运行方式时, 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24.3.4 当中枢点电压低于规定下限(500 千伏不低于 475 千伏, 220 千伏不低于 200 千伏)而无力调整时, 应立即拉路限电。

24.3.5 220kV 监视点电压降到 180kV 且已无调整能力, 或者 220kV 监测点电压低于 185kV 且超过 5 分钟时, 省调调度员对黑龙江电网依据《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 限电到 190kV。

24.4 系统异步振荡处理 24.4.1 异步振荡的现象是:

a) 发电机、 变压器、 线路的电压表、 电流表、 功率表明显地周期性摆动; b)白炽灯随电压摆动时明时暗;

c) 发电机、变压器发出有节奏的轰鸣声;

d) 失去同步的电厂或系统间产生频率差, 送端频率升高, 受端频率降低,振荡时频率表无法准确表示, 这时的频率高低只能根据汽机转速表判断。 24.4.2 消除异步振荡的措施:

a) 发电厂、变电站应迅速采取措施提高系统电压;

b) 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频率, 使两部分系统的频率尽快地接近相同。高频率系统中的电厂, 迅速降低有功出力,直到振荡消除或降低至不低于 49.50Hz 为止。低频率系统中的电厂, 应充分利用备用容量和事故过负荷能力提高频率,直至振荡消除或恢复到正常频率为止;

c) 不论频率升高或降低的电厂都应按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规定, 最大限度地提高励磁电流;

d) 环状系统(或并列双回线) 解环操作而引起振荡时, 应立即投入解环的开关;

e) 在系统振荡时, 除现场事故处理规程规定者以外, 现场值班人员不得自行解列机组。若由于机组失磁而引起系统振荡时,应立即恢复励磁,否则将失磁的机组解列; f) 值班调度员应争取在 3~4 分钟内将振荡消除,否则应在适当地点解列;

g) 当发生系统振荡, 省网与东北主网解列后, 如果省网内部仍然振荡,可以在省网内再次解列,以消除振荡。 24.5 系统低频振荡处理 24.5.1 低频振荡的现象是:

a) 线路潮流发生周期性摆动, 摆动最大的线路所联络的系统即为发生低频振荡的系统; b)相关发电厂机组有功、 无功及高压母线电压周期性摆动; c)相关变电站母线电压周期性摆动; d)摆动周期基本相同;

e)系统频率在正常值附近上下变化,幅度不大。 24.5.2 消除低频振荡的措施:

a)送端、受端系统,均应增加发电机组无功, 提高系统电压;

b) 判断发生低频振荡系统位置, 增加受端系统机组有功, 减少送端系统机组有功,降低发生振荡线路潮流;

c)如因发电机并列操作引起振荡, 应立即解列该发电机;

d) 如因线路、 变压器等设备操作引起振荡, 应立即将该设备恢复到振荡前的状态; e) 如因发电机变更励磁调节器方式或 PSS 状态引起振荡, 应立即恢复到原方式或状态。 24.6 线路事故处理(包括联络线过负荷) 24.6.1 线路跳闸时, 值班监控员、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在故障后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故障发生的时间、跳闸设备、开关分合状态。故障后应尽快将一次设备检查情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天气等内容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24.6.2 一般情况下, 线路故障跳闸重合不成功时, 由值班监控员、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线路是否具备强送操作条件,由值班调度员综合考虑跳闸线路的有关信息并确定是否强送。 允许立即强送电或联系强送电一次, 必要时视设备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多于一次, 有条件的可以对线路零起升压。 具备监控远方强送操作条件的,应进行监控远方强送操作。 强送电的原则是:

a) 正确选择强送端, 必要时改变接线方式后再强送电。 要考虑到降低短路容量和对电网稳定的影响;

b) 强送端母线上应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

c) 强送电时应注意对相关线路暂态稳定的影响, 必要时可先降低其送电电力后再进行强送电;

d) 线路跳闸或重合不成功后, 伴有明显系统振荡现象时, 不允许立即强送, 需检查并消除振荡后再考虑是否强送电;

e)长距离线路强送电时应注意线路末端电压不超规定值; f)进行强送电的开关应完好, 并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设备。

24.6.3 在确认满足以下条件后, 值班监控员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站内设备具备线路远方强送操作条件:

a ) 线路主保护正确动作、信息清晰完整, 且无母线差动、开关失灵等保护动作; b ) 对于带高抗、串补运行的线路,未出现反映高抗、串补故障的告警信息; c ) 故障线路间隔一、 二次设备不存在影响正常运行的异常告警信息;

d ) 开关远方操作到位判断条件满足两个非同样原理或非同源指示 “ 双确认 ” ;

e ) 集中监控功能(系统)不存在影响远方操作的缺陷或异常信息。 24.6.4 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再强送电: a) 空充电线路; b) 试运行线路; c) 线路跳闸后, 经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已将负荷转移到其他正常运行的线路上供电; d) 电缆线路;

e) 线路有带电作业;

f) 线路变压器组开关跳闸,重合不成功; g)现场值班人员已发现明显的故障现象; h) 线路开关有缺陷或遮断容量不足的线路;

i) 已掌握有严重缺陷的线路(水淹、 杆塔严重倾斜、 导线严重断股等)。 24.6.5 遇有下列情况, 应联系省调调度员, 得到许可后方可强送电: a) 母线故障,经检查没有明显故障点; b) 环网线路故障跳闸;

c) 双回线中的一回线故障跳闸; d) 可能造成非同期合闸的线路; e)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 24.6.6 联络线过负荷的事故处理。 在处理联络线过负荷事故时, 应考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系统稳定及设备过载能力的限制。为了消除联络线过负荷,值班调度员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a) 受端系统的发电厂迅速增加有功出力, 快速启动受端水电厂的备用机组;

b) 送端系统的发电厂快速降低有功出力, 并提高无功出力。 频率调整厂应停止调频或适当降低频率(但不得低于 49.80Hz);

c) 有条件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 改变系统接线,使潮流强迫分配; d) 电源调整不能奏效时, 应立即下令受端系统拉路限电。 24.7 发电机组的事故处理

24.7.1 确认发电机组主保护动作跳闸时,按现场规程处理。

24.7.2 发电机因外部故障跳闸或无故障跳闸, 现场值班员应立即联系值班调度员,待外部故障消除或查明原因后,将机组并入系统。 24.7.3 发电机失磁应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a) 失磁保护投入跳闸的机组, 当确认失磁保护拒动时应立即解列发电机;

b) 已做过失磁运行试验的机组,当对系统无破坏性影响, 不危及发电机安全时,允许无励磁运行,可不必手动解列, 但应立即汇报省调并迅速降低失磁机组的有功出力至设备允许的最低值, 同时设法恢复励磁。如果不能在 30 分钟内(100 兆瓦及以上发电机在 15 分钟内) 恢复励磁,应解列停机;

c) 发电机失磁运行,必要时将厂用电切换至备用厂用电源。

24.7.4 汽轮发电机发生转子一点接地时可以继续运行, 但应将两点接地保护投入跳闸;水轮发电机发生转子一点接地时,应停机检查, 或按现场规程处理。

24.7.5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高功率因数运行时, 如出现失步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出力, 增大励磁电流,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若无法恢复同步时, 再将发电机解列, 重新并入系统。

24.7.6 发电机母线系统发生金属接地, 接地时间不允许超过 2 小时, 并应及时汇报调度采取将接地故障元件倒出或停电的措施。

24.7.7 200 兆瓦及以上机组在停机前, 应汇报省调, 以便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4.8 变压器事故处理

24.8.1 冷却系统故障的变压器, 允许接带的负荷和允许运行的时间按制造厂家规定,现场运维人员应切实掌握。

24.8.2 并列运行的两台变压器, 当一台故障跳闸后, 造成另一台过负荷时,应立即联系调度进行转移负荷或限制负荷, 保证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负荷至允许值。 变压器事故过负荷的允许值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规定执行。

24.8.3 变压器跳闸时, 应根据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当时外部现象来进行处理: a) 若主保护动作, 未查明原因、 消除故障, 不得送电;

b) 若只有过流保护(或复合电压闭锁过流保护) 动作, 而主保护无拒动可能, 检查变压器本体及相关设备无问题后, 可联系调度试送一次; c) 有备用变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变电站, 当变压器跳闸, 应首先投入备用变, 送出负荷后,再检查跳闸变;

d) 差动保护动作跳闸, 经外部检查无明显故障, 变压器跳闸时电网又无冲击,如有条件可用发电机零起升压。如电网急需,经设备所属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可试送一次。 24.9 开关异常处理

24.9.1 开关的液压、气压、油位异常, 应报告调度, 并尽快处理。 24.9.2 开关操作时或运行中发生非全相运行, 值班监控员、 厂站运行值班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拉开该开关, 并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

24.9.3 线路(主变)开关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a) 凡有专用旁路开关或母旁开关的变电站, 应首先采用代送方式使故障开关脱离电网; b) 开关不能代送且开关未出现分闸闭锁, 可采用线路(主变) 停电方式;

c)开关不能代送且出现分闸闭锁或线路(主变)停电影响较大时,若故障开关无需停电即可处理,可用母联开关串代故障开关,故障开关加锁; 若故障开关需停电处理, 对于电源联络线,可采用母联开关串代故障开关后,用拉开对侧电源开关和本侧母联开关的方法,使故障开关停电;

d) 负荷线路终端侧变电站, 可采用拉开对侧电源开关的方法, 使故障开关停电;

e) 双电源且无旁路开关的变电站, 若故障开关无需停电即可处理,允许采用将该变电站改成终端变的方式,但操作前应将故障开关加锁,并检查开关三相合闸良好, 三相电流平衡。

24.9.4 母联、 分段(母旁、 分旁、 桥) 开关在运行中出现不能分闸操作时,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a) 母联(母旁、 桥、 单母分段或分旁) 开关不需停电处理, 天气良好且处理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在确认母联开关三相合闸良好,三相电流平衡后, 可将母联开关加机械闭锁, 母线保护改投无选择方式后,进行处理;

b) 母联(或母旁) 开关需停电处理, 处理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视情况可将距母联开关间隔较近的某个运行元件的另一个母线刀闸合上,使该元件刀闸双跨母线,母线保护改投无选择方式后,直接拉开母联开关两侧刀闸,母联开关转检修后进行处理;

c) 母联(或母旁) 开关需停电处理, 且停电时间较长, 应先将运行元件较少的母线上的所有元件倒到另一条母线上运行, 使一条母线为母联开关空充电运行状态后, 再拉开母联开关两侧刀闸, 母联开关转检修后进行处理;

d) 母线有联络刀闸,可使两条母线通过母线联络刀闸直连运行后,母线保护改投无选择方式, 母联(分段) 开关加锁处理。 母联(分段)开关需停电处理, 可直接拉开开关两侧刀闸;

e) 母线是单母线分段(或双母线单刀闸) 接线, 而母线没有联络刀闸,可将其中某条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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