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
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团委:
为更好的落实《辽宁省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细则》(辽预青组[2013]3号),进一步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决定,2014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以服务平安辽宁建设、促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为核心,以全面摸清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为重点,为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科学决策服务,预防和减少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摸清我市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底数,掌握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基本状况,分析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和政策建议,促进各项教育、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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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效。
三、排摸范围
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在统计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至25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来划分。各项目计算时间截止2013年10月31号。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方式
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通过逐级协调督导,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摸查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数据,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五、实施时间
上报时间2014年1月9日前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开展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建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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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各级综治办是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领导部门,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团委、人员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主体。
(三)加强指导,深入基层。
各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工作指导,深入基层,广泛动员,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基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开展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责任制,防止搞形式主义。各基层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努力解决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服务,把排摸的过程作为了解情况、把握规律、推动工作的过程。
(四)认真排查,及时报送。
摸清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基础数据是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排查工作,按照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表格,做好数据统计、填写,力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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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无误。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的时间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专报。
附:1、《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
2、《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相关情况的说明》
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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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报表
统计单位: 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合计 不良行为青少年 闲散青少就业情闲散原因 案底记录 合计 曾行政处罚 曾劳动教养 曾形事处罚 无案底 没有监护人 合计 从未就业 就业后自愿失业 就业后非自愿失业 其他 辍学 家庭经济困难 家庭管教不利 单亲家庭 孤儿 身体残疾 邢释解教 其他 6—25总数 男 女 合计 6—14 男 ———————— 女 14(含)—18 18含—25 ———————— 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年 况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