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遂判决范某每月支付给冯某子女抚养费600元。
专题八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例如:1995年,程某和吴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程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到2003年吴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履行能力,但是以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无法实现为由拒绝履行。同时,执行法官也了解到程某不肯协助吴某实现其探视权。针对吴某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对吴某司法拘留;程某对于吴某的探视不履行协助的义务,法官也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协助吴某实现对孩子的探视。
专题九 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对拒不执行有关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臵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臵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专题十 莎车法院的家事新制度
2016年5月,莎车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一百家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之一,围绕最高人民
法院的要求,莎车法院将推行一系列办理家事纠纷案件的新制度。
(一)婚姻冷静期制度
针对诉前调解不能化解的离婚纠纷,莎车法院将进行预立案,并设臵为期三个月婚姻冷静期,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持委托调解函向家事调解委员会或者民政、妇联、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启动调解工作,调解完毕,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调解情况,填写调解报告书,移交人民法院,三个月婚姻冷静期满坚持起诉的,立案受理。
(二)家庭暴力与人身保护令制度
《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莎车县人民法院目前已全面建立家暴人身保护制度。对于存在家暴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当事人权益的离婚案件,可以在申请人身保护令后进入诉讼程序,避免危害行为和影响的扩大。围绕制止家暴,我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
政、妇联团委、社区等部门已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形成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合力,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无障碍衔接。全面建立家暴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裁定、执行、救助规范运行机制切实制止家暴侵害行为,保障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