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权力、义务
第一节 权利、权力、义务 一、权利
1、权利自由说: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2、权利利益说:法律所保障的利益;
3、权利要求说:正当的可以强制执行的主张。
4、权利资格说: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和享有的资格。
5、权利权能说:主体对其客体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罗马法律中的权利观念:1、受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2、受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力;3、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霍菲尔德的权利结构要素:1、“要求”;2、“自由”;3、“权力”;4、“豁免”。 二、权力
马克斯·韦伯权力的四个特征:1、支配性:控制与影响他人的支配力;2、不平等性; 3、强制性;4、可能性; 其他特征:公共性、暴力性等 三、义务
义务是法律上要求承担的不利和负担,要求他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在私法关系中
1)债权关系中,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 2)物权关系中,要求一切人不为一定行为; 3)人身权关系中,要求一切人不为一定行为;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情况很少。 2、在公法关系中
1)对公民和组织,义务表现为禁止为一定行为、必须为一定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 2)对公权者,义务表现为一种职责或责任,是不可以放弃的。“法无授权即禁止”。 既是权力也是义务的情况很多。 第二节: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一、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行使主体不同:公民、法人和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被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2、对应的义务不同:
3、运行方式不同:寻求公力救济;自行救济。
4、法律要求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权力不可放弃。 5、推定规则不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 6、社会功能不同:个体利益;公共利益; 7、产生的根源不同:社会;国家;
8、学科不同:法学的研究对象;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从来源上看,权力来源于权利; 2、从目的看,权力为权利服务;
3、从功能看,权力能给予一种社会秩序。 三、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所调整的核心
1、法律发展经历了从权力中心论到权利中心论的过程; 2、制约权力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心任务; 3、平衡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最大的难题。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根据权利的正当性来源分类:1、道德权利;2、习惯权利: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捡枯树枝权;乞讨权;3、法律权利。
二、根据权利存在形态的分类:1、应有权利;2、实有权利
三、根据权利与义务重要性程度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 四、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分类:1、绝对权利义务;2、相对权利义务 五、根据权利义务之间因果关系的分类:1、第一性权利义务;2、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第五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调整人们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公民自己设定的法律关系:婚前财产约定;2、政府设定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1、主体:自然人、法人、组织;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慧成果。
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2、行为能力:法律所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九章: 司法原理 一、司法权
司法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律程序,以公正为价值目标,裁断各类案件的权力。
问题: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二、司法权与立法权
(一)司法与立法——横向意义上的政治与法治:(1)司法中心主义(2)议会中心主义 (二)权利与权力——纵向意义上的政治与法治:(1)法律的政治化(2)政治的法律化 (三)如何看待法律解释?
《立法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四)如何看待人大备案?
《各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一)解决的事项性质上不同:前者解决的事项是他人之间的纠纷;后者面对的自己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事务。 (二)追求的价值不同:前者重在公平与正义,兼顾效率;后者重在效率与秩序,兼顾公平。 (三)功能不同:前者解决了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后者是重在维护行政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性质不同:前者为裁判权,所裁定事项与己无关;后为处理权,所处理事项与己有关。 (五)启动的方式不同:前者消极被动;后者主动出击。
(六)独立性不同:前者要求严格的独立性,法官之上无法官;后者有严格的层级关系。 (七)公开性程度不同:前者以公开为通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后者则相对隐秘。 (八)裁决的依据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以法律为主;后者还参照政策。 (九)终局性不同:前者具有终局性;后者不具有终局性。 (十)职业化要求不同 四、司法权的特征
(一)被动性:1、启动方式;2、司法裁判的范围;3、法律适用(释明权);4、审判方式 (二)中立性:1、法官与案件、案件当事人无利益牵连;2、法官无偏见;3、不可有先入为主的判断;4、外观的中立。
(三)专属性:1、司法权是专门的;2、司法权有专业门槛。 (四)非服从性;(五)终局性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法的行为后果严重得多,因为这些不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培根 五、司法独立原理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1、独立的主体看,法院和法官的独立; 2、法院的独立:财政、人事任免和判决; 3、法官的独立:身份、精神。 (二)司法独立的理由
1、思维易受干预;2、司法权弱小;3、司法终局性要求。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1、权能方面:司法专属、财政保障、内部管理; 2、职业方面:高薪制、终身制、选任制、惩戒制。 (四)司法行政化与司法政党化 (1)司法行政化的表现;(2)司法政党化的表现
第十章:法律程序
季卫东教授:如果说19世纪是自由的世纪,20世纪是民主的世纪,那么21世纪则是程序的世纪。
哈贝马斯:影响现代社会的因素有三方面,一是意识形态,二是货币流通,三是权力。与之相应的制度设计应该是:一是言论自由,二是证券市场,三是程序。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的一般特点
1.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设计。 2.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的要求。如立法、诉讼、行政和选举等。 3.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的。 4.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二.正当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1.正当法律程序,可以被表述为: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
2.“自然公正”:(1)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3.1215年《英国大宪章》:“除依据国内法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 4.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
5.1692年马萨诸塞州的制定法;1791年美国宪法第5条: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二节:正当程序的特征与要素 一.特征
(一)角色分化:角色分工和角色紧张。 (二)有意识的阻隔:
结果的未知性;为了防止恣意,为了保证选择的自由,要使道德、经济、意识形态、权力要素排除于程序之外;淡化道德论证;防止先入为主。
(三)直观的公正:程序的正义又称纯粹正义,直观的公正是十分必要的。结果是否合乎客观事实难以检验,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支持结果的妥当性。 (四)意见交涉:“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建立制度性的妥协机制 二. 要素
(一)对立面;(二)决定者(中立性);(三)信息:多样化、合法化、公开化;(四)对话(用信息进行交流);(五)结果: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是不可逆转的。 第三节: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课堂阅读)
“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事实上,如果要选择的话,人们宁愿生活在忠实适用我们英美法程序的苏联实体法制度下,而不是有苏联程序所实施的我们的实体法制度下。”——杰克逊【美国联邦最高院大法官】 沈家本:“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程序不备,即良民也罹其害”。 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②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审判先于真实”③程序法发展的延续性和稳定性。④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英美法系:陪审审判、当事者主义陪审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⑤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 第四节: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影响
(一)分工(二)抑制(三)导向(四)缓解(五)感染 二、正当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