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孔令秋)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2020-05-05 15:10

第二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案例分析题

1.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6个月后,甲工厂将成品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1个月内付清款项。6个月后,甲工厂按期将成品交付乙公司,但乙公司迟迟不付货款,拖欠近4个月。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请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工厂加工的成品质量不合格,坚持不予支持付款。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周后,甲工厂向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题:

(1)本案中谁应受理此案?

(2)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如何审查?

答案:

(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此案。因为《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2)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能成立。《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成立的。 (3)《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本案中,若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

至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审查:

第一, 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缔结合同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 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一致。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另外,仲裁协议也不因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无效或失效。

第三,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依据《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同时,《仲裁法》第17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甲公司拖欠乙公司50万元的钢材货款。乙公司与甲公司多次交涉,得知甲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小楼租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甲公司租金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甲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小楼收回并交给乙公司抵消乙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甲公司只还了20万元,尚欠30万元,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丙公司拖欠的房

租10万元转给乙公司,执行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对乙公司给付10万元的通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什么? (2)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3)如果丙公司受到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甲公司还款10万元,造成该10万元被甲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1)人民法院不可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丙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审查。参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若丙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第64条)

(3)如果丙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乙公司还款10万元,造成10万元被乙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除在已还款的10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丙公司罚款,也可对丙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三、案例分析题

1.2009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9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 000元,欠乙工资5 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 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简述A企业的设立条件及设立程序;(2)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3)试述A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4)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1)见教材

(2)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

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4)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外方出资70万美元。请问,这一约定是否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答案:

(1)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31.8%)符合法律规定。

(3)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第四章 公司法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于20062007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7200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8200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有限责任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有义务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违反该项法定义务,对公司构成侵权,公司有权向该股东追缴出资,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公司不积极向该股东追偿,其他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该股东提起诉讼。

(2)甲应该补足出资。

(3)应该承担。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发起人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 000万元。 20062009年8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

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案中A为监事,不是董事,因此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2)存在不妥。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规定。

(3)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公司的监事。 (4)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议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5)决议方式符合规定,但转增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丁公司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章 破产法

三、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系一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2008年3月18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甲公司。2008年5月14日,甲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甲公司进行整顿。7月2日,甲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0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间,债权人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不但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反而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乙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2009年10月21日宣告甲公司破产。2009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但是2009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2009年11月,甲公司曾放弃对某大医院的20万元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20万元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2)、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企业可以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这是《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7条的规定,另外,第18条又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本案中,甲公司依法进入整顿阶段,但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可能达到整顿目的,因此,应终结整顿。但终结整顿,要求宣告破产的申请应由债权人会议提出,而不是由某一个债权人提出。 (2)《破产法(试行)》第40条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甲公司放弃的2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第六章 合同法

三、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安装,货款总计300万元。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行正常3个月后付款。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索要余款。乙认为目前尚难发现质量问题,要求再延期支付3个月。甲未允,函告乙支付余款。此后,甲未向乙请求,事过2年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乙仍未履行还款协议。甲起诉。 请问:(1)如乙在运转三个月后3个月后发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何看待甲、乙双方达成的最后协议?

答案:

(1)不能。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异议期。

(2)最后协议是乙放弃了自己的时效利益,双方并就合同履行达成的协议。

第七章 物权法

三、案例分析题 1、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 丁戴上3 天后在街头被戊偷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申将该手表交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但1 年后,该手表仍无人认领。于是派出所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该手表后来被A 以拍卖价买下。问: (1)本题中谁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该如何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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