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比选 - 图文(3)

2020-05-05 17:21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并盖有投标人公章或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的名,封口处要有骑缝章。

17.2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13年8月6日9时00分(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7.3投标文件须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17.1和17.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机构指定地点。

17. 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将拒绝接受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19.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16、17中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发送。

五 评标过程

20.开标

20.1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其授权代表参加。

20.2开始前,首先由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进入开标程序。

21.评标程序

21.1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专家5人组成。

21.2评标委员会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在初审阶段,属于下列情况的投标文件将不得进入复审阶段: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 (3)投标文件没有装订、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投标文件格式的; (4)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做出响应的; (5)投标文件中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21.3评标委员会将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1.4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满足评标标准的程度评分,按各投标人的等分从高到低排序,由招标人确定入围数量。

21.5在复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还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打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须以书面形式,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评标期间,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监管部门将记录其不良行为。

六 授予合同

24.合同的授予

24.1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国内,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招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入围通知书》。

25.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5.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5.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6.招标评标费用

26.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招标机构交纳评标费用。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签订合同。

27.2如果中标人没有履行规定的各项承诺,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该中标人不得要求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入围侯选人。

28.未尽事宜

28.1投标人须提供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招标人可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对投标文件的核验、考察企业等。

28.2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前的任何时间,招标人有权利对中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信誉、业绩、资质、财务善等相关情况。如果招标人认为中标人不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则有权利取消该中标人的入围资格另外重新选择其他入围中标人。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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