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学生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经主管处长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学生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8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电子学籍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科类转专业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对口专业升学者;
(五)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毕业年级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审批;院(系)内转专业的,由院(系)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学生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学生处备案后,发给休学通知方可休学。院(系)认为应当休学者,由院(系)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发给学生休学通知。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可直接处理,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1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院(系)研究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需持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