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学期所修读的必修与限选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必修与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
(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七)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报请学校批准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系)和学生处研究同意,报请主管校长审核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从退学决定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具有普通专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专科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2年。超过规定学制仍未毕业者,应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学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或者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成绩合格,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郑州大学普通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学生〔200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郑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