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总结

2020-05-08 09:00

经济法考点总结

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一、摩莱里

18世纪 法国 《自然法典》中首次使用“经济法”一词——“经济法”语源于法国 评价:1、进步性:思想含有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国家对竞技盛会进行干预)

2、局限性:a其经济法概念及思想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只是一种纯理论的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观构想,故不能实现;b否定商品交换和民法的作用,不能效仿 二、德萨米

19世纪 法国 1842-1843《公有法典》中,继承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三、普鲁东

19世纪 法国 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中“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四、海德曼

20世纪 德国 1916年《经济学字典》中使用“经济法”一词,认为EL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评价:1、标志着现代意义“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2、EL 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首先出现在德国(经济法发祥地)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原始社会:

没有国家 没有法 没有经济法

二、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特征a以土地管理和税收制度为核心;b古代EL 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c古代EL 以刑为主,及其残酷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EL:——自由放任主义

1、法国的重农学派——沃邦。杜尔哥 反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最先提出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2、亚当斯密 18世纪 美国

在《国富论》中比前人更加深刻彻底的阐述了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局限性:只看到了市场而忽视了政府调节的重要性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EL: 1、一战前后(德国)

标志着最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2、凯恩斯主义

理论核心:主张国家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 3、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

供应学派——社会经济生活主要有市场调节,政府的调节必不可少,但主要是促进社会的供给 4、20世纪80年代起

人们重新呼唤凯恩斯主义,各国采取措施加强了国家干预 五、前捷克斯洛伐克

1964年颁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迄今世界上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六、我国1979-1992:新历史发展时期

1、1979年改革开发后,EL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得以真正产生发展 2、制定大量EL规范 第二章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学术界现无定论,但共同认为是:1、市场规制关系2、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在社会本位法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指部门在调整规制一定范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立场,主旨思想,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人恶化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2、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经济法的法域归属

(1)不是私法:EL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协调、调节

“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要发挥重要作用

(2)各种观点:?经济法是公法(杨紫烜)

?经济法是属于第三法域(多数学者):公法+私法 宏观调控法:公法

市场规制法:公法+私法

四、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专业性

(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 (三)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 (四)经济法具有综合性

1、公私综合

2、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综合调整:(熟悉)

(1)市场规制——微观与宏观调控手段相结合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相结合

(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结合 (4)命令服从于平等协商相结合 (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五、体系(概念不看)

(二)构成:

1、取决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

2、共识: EL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由两大部门构成

六、经济法的渊源

1、概念:经济法的形式渊源(选项不管说什么都选择的是“经济法的形式”) 2、种类:

经济法的渊源种类:

1、制定法渊源(是主要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 (5)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7)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民政府

(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制定法渊源

(1)习惯法——补充渊源(2)判例法——只在香港是经济法的渊源

3、法定解释

(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 七、经济法的地位(重要)

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在渊源方面,他们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在独立地位方面,他们都是独立发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在作用方面,他们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精神不同;作用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在渊源方面,两者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渊源形式; 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

在作用方面,两者都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的改革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原则不同;主体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构成(干条条不需要展开,直接记住)

1、社会本位原则

2、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保日

国家的政策或举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资源方面:节约和开发并举,节约放在首位

九、经济法律关系

(二)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构成要素 1、主体

(2)框架模式(非常熟悉)

两层模式 (干预主体)——国家(主要是政府)——规制主体、调控主体

(干预受体)——市场主体——规制受体、调控受体 国家(主要是政府)——干预主体

三成模式 社会中间层主体——中介

市场主体——干预受体

2、内容:权利义务(只能行使,不能放弃)

3、客体:

(1)概念: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重要)

?经济干预行为

?经济干预行为所及之物

?科学技术成果(不选智力成果,只能选择科学技术成果) ④经济信息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运行)——产生、变更、消除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除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重要), 法律事实包括: 经济行为 和 事件

十、经济法制的划分(表格一定记住)

经济法制的实施

第三章 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框架模式:两层、三层(上面) 三、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一)EL主体外延的宽泛性 (二)EL主体行为的特定性

(三)EL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EL主体在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上的多样性

第二节 干预受体//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最基本的分类:经营者和消费者 二、消费者(重点)(理解+记忆)(判断是不是消费者)

(一)概念:我国相关立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二)特点:1、消费者必须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生活消费;

2、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

3、消费者从经营者处须通过交换有偿获得商品或服务。

(三)消费者的地位:

1、在市场交易中是弱者地位

弱者地位决定经济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符合法的公平价值目标。(重要)

2、在经济发展中是主权地位(重要) 主权地位 消费者说了算

消费者是上帝

主权地位决定经济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符合法的效率价值目标。(重要)

三、经营者:普通经营者 和 特殊经营者

(二)特殊经营者

具有所有经营者的营利性特点 在形式上主要是是企业或公司 特殊性:(调节、服务、监管//社会经济)

1、经济鉴证性经营者:

法律服务行业、法律服务行业、评估服务行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价格鉴证服务行业。

包括 经纪公司;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拍卖行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经济调节性经营者: 市场规制功能 宏观调控功能:各大商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等

3、市场中介性经营者:一定是民间私人资本设立的,依法为市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1、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1)资合兼人和性

(2)封闭性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向社会募集资本 (3)规模较小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公司成立之日即工商机关签发执照之日

设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 (二)公司的设立原则: 1、主要是严格的准则主义

2、辅之以核准主义//审核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非常重要) 1、发起设立

(1)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缴 (2)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

股份公司可以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1)只有股份公司可以募集设立

(2) 即 发起人仅认购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股本总额 35%) 其余部分认股股份 (认股人)

(四)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限公司 23条(5项)

向社会公开募集 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股本总额65%)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自然人或法人)

A.一人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 B.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国资委) C.一般有限公司:2-50个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A.一般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万元 可在登记前足额交清

也可分期交清 a.登记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注册资本20%

>=最低限额3万元

B.其余部分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一人公司>=10万元 (股东必须在公司登记前足额交清)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6项)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自然人或法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上市公司>=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五、公司的名称

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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