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岸检查表 - 图文(2)

2020-05-08 09:00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该类物质的分类评估结论;

(四)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第十五条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办理定期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申请;

(二)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三)船舶适航证书、适装证书、防污染证书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无安全事故的声明。

船舶超过定期申报的有效期限或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航线、货种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船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提交上一申报期内载运危险货物的时间、正确名称、类别、危规编号、包装、数量和运输车辆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装箱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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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人员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和备案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具备合格的适装条件,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配备与所装货物相应的应急设备和人员防护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规定持有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船舶应按照适装证书的要求承运适当的货种,对拟交付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单证等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备有下列资料: (一)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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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

(三)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 (四)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 (五)各种货物的消防程序;

(二)发生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通航密集的航道、航路、桥区,或者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必要时,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申请助航或者护航。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所列X类和部分Y类有毒液体物质(即原A、B类物质)进入长江江苏段,船龄应控制在15年以内,并按规定落实护航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辖区航行时,应按规定的报告方式和报告位置向所在水域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第二十五条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第五章 码头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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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经营人,应将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与防污染设施、应急设备、作业人员等情况报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经营人,应参照《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要求》的标准,建立并运行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包括码头改、扩建或增加新的作业品种)经营人,在作业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船舶靠泊安全和防污染条件进行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经江苏海事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估报告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码头总体平面图、前沿水深、码头负荷及周边环境状况说明;

(二)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包括船舶靠泊作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设备状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注意事项、人员培训及应急预案等;

(三)码头拟作业品种的风险分析,包括作业品种的基本参数、危害特性等;

(四)消防设施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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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码头经营人应将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经现场检查并落实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后,方可进行相应危险货物品种的作业。

第三十条 码头经营人应保持并持续改进码头泊位的船舶靠泊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条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满足船舶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条件时应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三十一条 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选择具备所载危险货物安全与防污染条件的码头、泊位停靠或作业,并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三十二条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进行船岸安全检查,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件一)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国内航行的500总吨以下液货船可使用简化的《5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件二)。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中,船岸双方应参照有关作业指南、规范,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加强作业过程中的值班和巡视。

第三十四条 在高温季节、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作业码头和船舶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强现场巡查,做好防火、防爆、防聚合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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