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2020-05-08 09:04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计量支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验工计价及支付工程价款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滨海新城建设交通局负责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计量支付,包括市政交通、道路桥梁、房屋建筑、景观绿化、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计量支付方法及计算规则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计量支付条款和内容。

第四条 计量支付条件

(一)申请计量支付的工程必须是已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

(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新增合同外项目、部分工程抛项、重大现场技术措施、清单漏项、错项等)的计量支付,均需事先按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有关程序办理并通过大额变更联系单审核联席会议同意后,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同意后方可列入计量支付报表。

(四)如按规定需进行合同履约评价的,每季度末(或阶段、或保修期满)计量支付时,需完成本季度(或阶段、或保修期)的合同履约评价,并提供履约评价报告。 (五)其它不予进行计量支付的情况: 1.因施工单位的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2.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 3.不符合合同或设计规定的工程。

第五条 报表

(一)统一格式(见附件)

计量报表:工程计量核查表、工程量计算书、报验申请表

支付报表:工程款支出审批表、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合同履约评价报告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要求格式申报计量支付,经审批后的报表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二)分类

按工程进行阶段分为月报表、结算报表、最终报表。月报表在每月末进行,结算报表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报表在合同保修期终止后进行。

(三)计价支付报表中的单价或合价,必须是工程合同清单的价格或经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更新的价格或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外的价格。 第六条 职责划分 (一)施工单位

1.按合同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认真填报计量支付报表供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需提供电子文件);

2.提供工程计量必需的工具、仪器、施工图纸及其它计量工作所必须的便利条件; 3.提供齐全有效的计量支付证明支持材料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监理单位

1.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按工程形象进度编制投资控制计划。

2.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计量申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组织完成计量工作。 3.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支付报表、计量支付证明支持材料,报发包人批准后分发计量支付申请。

4.建立计量支付有关台帐,随时供查阅;将经批准的审核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三)建设单位

1.计量支付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组具体实施管理。

2.项目组专业工程师负责已完成工程的计量核准与验收工作,负责抽检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与数量,负责核准计量报表、支付报表;项目组造价工程师负责复核支付报表。 3.审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新增合同外项目、现场签证等)、清单漏项等的工程价款。

4.批准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计量支付申请,并报相关科室、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 (四)造价咨询单位

1.全面、系统、准确地复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支付申请,对上期计量支付的工程量、价格、工程进度款进行复核(如是否超付,计算是否有误等),向发包人提供独立的审核意见;

2.全过程投资控制,主动、及时地发现并向建设单位汇报可能影响投资投资的事项,提出相关改善建议。 第七条 计量支付审批 (一) 审批原则 1.满足第三、四条规定;

2.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比例时,暂停支付,待工程完工结算经审计办审定后,再按合同规定支付;

3.严禁出现超付现象。为防止超付,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新增合同外项目、部分工程抛项、重大现场技术措施、清单漏项、错项等)引起造价增加的,在申报审批完成且经审计备案后,在月报表中每份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的支付比例可由项目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进度款支付比例。 (二)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于每月22日前提出截止至当月20日完成的工程量的计量报表和支付报表,报送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收(一式5份);

2.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专业工程师、计量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合同工程师、项目总监)按监理合同规定对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总监审核并签署认可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审价人员审批;工程项目负责人凭经批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按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相关程序,由施工单位到财政局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4.工程款拨付手续完成后,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计量支付相关资料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 5.建设单位将上期计量支付资料送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造价咨询单位应在20日内将详尽的审核报告(包括审核明细、审核结果及相关建议)返回建设单位,审核报告应有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造价工程签章、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若是结算报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结算资料送审计办审计。

第八条 若工程结算时发现超付现象,由此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损失。若因建设单位内部人员产生的,则按违规性质及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滨海新城工程计量核查表 2.滨海新城工程量计算书

3.滨海新城报验申请表 4.滨海新城工程款支出审批表 5.滨海新城工程款支付汇总表 6.工程款支付证书

7.滨海新城合同履约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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