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幅度;
(四)对应予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随意处罚,显失公平;
(五)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六)违法处臵罚没或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四)对查封、扣押、罚没财物保管不善,造成损毁; (五)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复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不依法移送行政复议申请;
(三)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复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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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拖延或者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二)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救济救助款物,有拖延、刁难行为或不予发放;
(三)履行国家赔偿义务,有拖延、刁难或者拒绝履行行为;
(四)不尊重公民、法人人格的; (五)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举报、信访、投诉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交办、转办件或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咨询办理不负责、不落实或不按时办结,不及时回复;
(二)隐匿、损毁或泄露举报、信访、投诉材料; (三)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信访、投诉人; (四)对突发事件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处臵,或者首次接访后,不妥善处理、解决,导致群众重复上访;
(五)其他违反受理举报、信访、投诉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工作、会议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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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离工作岗位;
(二)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且经指出不改正; (三)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上网聊天、购物、玩电脑游戏、看娱乐影视片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
(五)工作拖延、推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七)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影响; (八)其他违反工作、会议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三)拖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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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违反出国(境)旅游、公车使用等管理规定; (三)违反工作时间禁酒规定;
(四)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 (五)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已或亲属谋取利益; (六)对配偶、子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七)其他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组织人事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佛山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列效能过错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章 责任划分和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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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应予问责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责令所在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当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持赞同意见和不发表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取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取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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