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2:纳税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3:纳税质押的处理: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其他均为15日内)
第五章 征管监控管理
一:税务检查概念: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二:税务检查的作用
1: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充分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作用 3: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4:有利于检验征管质量,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
三:税务检查权: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和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查核权,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权,调查权,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
四:税务检查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联系查法,侧面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查询法,审阅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
五: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对象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六:税务稽查和日常税务检查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1:案件来源不同。2: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3: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4:检查的时间不同。
联系:1: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2: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3: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
七:税务稽查的原则:1:公正合法原则。2:专业分工和监督制约原则。3:规范高效原则。
八:税务稽查的职能:1:监督职能。2:惩处职能。3:教育职能。 九:税务稽查的种类:1:日常稽查。2:专项稽查。3:专案稽查。
十:税务稽查的程序:1:税务稽查选案。2:税务稽查实施。3:税务稽查审理。4:税务稽查执行。
十一:税收法律的概念: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税收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因涉税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基本特征有:1: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2:当事人必须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3: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必须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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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税收法律责任的分类:1:以承担主体的不同分类。2:以违反税法内容的不同分类。
十三: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1:税收违法行政责任。2:税收违法刑事责任。 十四: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4:偷税的法律责任。5: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6: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7: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8:抗税的法律责任。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10: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11: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12:非法印刷发票的法律责任。13: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五:征税主体的法律责任:1: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2:不移交的法律责任。3:不依法查封、扣押的法律责任。4: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5:渎职的法律责任。6: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7:未按照规定回避的法律责任。
十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2: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3:有关单位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4: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十七:税务行政处罚
1: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管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3: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4: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5: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6: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7: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3:告知。4:审查。5:决定。6:执行。 8: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后,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十八:纳税评估
1:概念: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2:纳税评估的作用:1: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2:纳税评估是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的一项具体措施。3: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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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3: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2: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3: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4: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5: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4:纳税评估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5:纳税评估结果处理: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2:约谈纳税人。3:进行实地调查核实。4: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作出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六章 纳税服务
一:纳税服务概念: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二:纳税服务的必要性:1:纳税服务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要求。2:纳税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三:纳税服务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四:“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的原则:1:坚持依法服务。2:坚持满足正当需求。3:坚持公正透明。4:坚持信息化支撑。5:坚持经济效能。 五:“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1: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2:纳税服务平台规范统一。3: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有效推进。4:纳税服务体制有效形成。
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1:自动服务。2:电话报缴税。3:人工服务。4:发票咨询。
七: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透明度:1:规范税法宣传内容。2:优化税法宣传渠道。3:注重分类税法宣传。
八:规范纳税咨询,推进专业化咨询服务:1:提供多种选择。2:完善咨询知识库。3:规范咨询运作。
九:优化办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效率:1:拓展多元办税。2:优化办税业务流程。3:精简涉税资料。4:丰富服务内容。
十:强化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征纳关系:1:健全征纳沟通体制。2:强化税收风险防范机制。3:建立税收争议化解机制。4:完善国际磋商协调机制。
十一:完善信用管理,引导纳税遵从:1: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2:强化信用结果应用。
十二:开展社会协作,拓展纳税服务资源:1:发展涉税中介作用。2:加强社会组织协作。
十三:推进保障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执行能力:1:加强组织领导。2:完善机构设置。3:加强队伍建设。4:加强经费保障。
十四:加强考评体系建设,促进服务效能提高:1:完善指标体系。2:开展绩效考评。3:坚持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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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纳税人权益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的概念:广义的纳税人包括纳税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这样的纳税人权利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已经远远超出了税收领域。狭义的纳税人权利建立在狭义的纳税人基础上,限于税收法律明确的范围之内,指的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照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作出或不作出的一定行为,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书所指的均为狭义的。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容:1:知情权。2:要求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减免税权。8: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9: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10:对违法行为的拒绝权。11:陈述与申辩权。12:申请听证权。13:委托税务代理权。14: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15:要求赔偿权。 三:纳税人权利的分类 1:以纳税状态与过程为依据来划分:可分为作为状态的实体性权利和作为过程的程序性权利。
2:以纳税行为所处的阶段为依据来划分:可分为税前权利、税中权利、税后权利。
3:以纳税人权利的性质为依据来划分:可分为知悉性权利、收益性权利、保护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护、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六:税务行政复议程序: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七: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现在职权。 八: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
九:税务行政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
十:税务行政诉讼程序: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3: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4: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十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给予赔偿的制度。
十二: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条件:1: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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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件与前提)2: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必要条件)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税务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十三:税务行政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3: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十五: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十六: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2:赔偿请求的形式。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税务管理信息化
一:我国税务管理信息化历程:1:税务管理信息化的起步阶段(1982~1989)。2: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发展阶段(1990~1993)。3:税务管理信息化的高速发展阶段(1994至今)。
二: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的初步成效:1: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想进一步明确。2:应用系统建设稳步推进。3:信息应用水平不断提高。4:信息化基础建设快速发展。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总体目标:1:提升管理。2:优化服务。3:信息共享。4:全面应用。5:文化重构。
四: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基本原则:1:工程原则。2:服务原则。3:Web原则。4:能力原则。5:持续发展原则。
五:目前税务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1:系统林立、标准不一,数据共享程度不高。2:资源利用效率低下。3:欠缺与信息化建设相匹配的管理机制。4:税务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六:我国税务管理信息化发展方向:1:加强现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应用。2: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3:落实纳税人信息“一户式”管理措施。4:加强信息配合。5:及时运用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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