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毕业论文终稿(秦雪梅)(2)

2020-05-08 10:17

2.4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处理方法 2.4.1 应付税款法

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假设不欠税,则所得税费用就是交纳的所得税,即现金支出多少,费用就是多少,这是收付实现制。采用应付税款法,关键是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应交的所得税计算出来了,所得税费用也就确定了。应付税款法既可用来处理永久性差异,也可用来处理时间性差异。

应付税款法要求所得税费用按税法计算,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税款。因为所得税是因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法定费用,与以后各个期间的收益无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由本期收益负担。同时,此种方法按应税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使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发生额与本期应交税款相同,计算方法简单,易于掌握,而递延税款法按会计利润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则纳税影响额要递延到以后期间,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其处理并不稳健。当然,应付税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如存在大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等,则会导致其计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存在较大差额。 2.4.2 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法认为,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可分解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企业经营事项的财务处理中规定不同,导致财务报表上的收入或费用,在税法上不属于收入或费用;而这些在财务报表上不属于收入的项目,在税法上却作为应税收入。这种因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所造成的差异,一旦发生即永久存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该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在资产收回时,或者列示在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课税金额或扣除金额。随着时间的流逝,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会转回,其对纳税的影响额也会随之消除。所以,所得税费用可以采用跨期摊提的方法,把税法对本期所得税费用和税后利润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不必调整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只需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永久性差异,再乘所得税税率即可。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额的差额就是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本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付税款,“递延税款”账户表示预提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是待摊所得税,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税款”账户的纳税影响额随着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逐步转销。如果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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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的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发生,“递延税款”账户最后余额为零。由此看来,“递延税款”账户从结构和用途上看属于跨期摊提账户,其目的是为了使所得税费用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把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作时间性调整。

所得税是一种特殊费用,与一般费用的不同在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摊销,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发生和转回数额、时间及税率有关。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发生的时间、金额与转回的时间、金额不一定相等,适用的税率也可能发生变更,所以,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发生和转回的时间内,“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不一定呈对称分布。纳税影响法的两种具体方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都主张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期间确认其纳税影响额,当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转销相应的纳税影响额。其主要区别在于对税率变动的反应不同。递延法对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当期税率计算,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仍按原来发生时的税率循序转销纳税影响额。递延法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重视本期损益计量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且税率发生变动之后的各期,损益表中计算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既不同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形成期间的历史税率,也不同于当期的法定税率。而且,“递延税款”账户余额只有在未来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才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在未来税率变动时,则不能表示预付所得税或应付所得税,只能以“所得税借项”或“所得税贷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的确认,按照其转回时的税率计算,则可以克服递延法的缺点。债务法要求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发生期间确认纳税影响额时,如果明确地知晓当期或以后期间的新税率,应按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乘新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如果不知道新税率,则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在以后税率变动时,既要按新税率计算当期纳税影响额,还要按新税率调整原来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在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按当期法定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的转销额。在债务法下,只有在官方公布的税率将在下一期间生效或税率变动且须对以前确认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时,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当期法定税率才不一致。这种处理方法赋予“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以资产或负债的意义,使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虽然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有失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债务法毕竟比递延法有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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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不影响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上缴,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所得税作为一种费用,应按费用会计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最相关的信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就是用费用会计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所得税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方法,并保持相对稳定。由于纳税影响法的两种方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都将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产生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到以后期间,当“递延税款”的余额在借方时,表示待摊所得税费用;在以后期间发生亏损时,待摊所得税费用难以转回。这一方面夸大了利润表中的税后利润,另一方面虚报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不符合稳健性原则。所以,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确信未来所得税利益能够实现时,才可以使用纳税影响法,否则,应改为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负债法在税率不变时,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和结果完全相同。但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会计处理结果截然不同。递延法以利润表为导向,无视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税率调整对纳税的影响,使“递延税款”账户期末余额不能确切地表示未来税款的抵减权力和应付义务,因而被英、美等国家所否定。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根据当前的税率或将要实行的税率调整已确认的递延税款,从而使“递延税款”账户反映的纳税影响与当前和今后的现金流量相关,也赋予递延税款余额以资产或负债的涵义,故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债务法成为世界上流行的方法。

3 所得税会计的应用理论 3.1 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3.1.1 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美国会计准则的资产定义是“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资产表现出三个特征:它是由企业控制的资源;企业之所以能够控制这些资源,是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这些资源与其将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很可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主体对此未来经济利益有控制权。所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数符合资产定义,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主要问题是与相关的“未来利益流入”是不是很可能?主体对此是否具有控制权?资产确认条件的严格约束与全面摊配观念的一贯实行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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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确认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都会减少未来应付税款,但是可实现性取决于未来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应税利润。秉承财务会计一贯恪守的稳健传统,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各所得税会计准则都规定了严格的初始确认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指出“如果当期和以前期间已支付金额超过那些期间应付的金额,则超过的部分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与能够向前期结转以收回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的可抵扣亏损相关的利益,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很可能获得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抵扣的应税利润,应将全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以下原因产生:一是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负商誉。二是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不是企业合并进行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但是,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使得在确定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时发生抵扣。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应税利润以抵消抵扣金额,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的经济利益才能流入企业。因此,只有当能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很可能”获得时,企业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当存在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并预期在以下一项或二项所指期间转回的、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时,可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是很可能获得的一是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预期转回期相同的期间二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的可抵扣亏损可以向前期或后期结转的期间。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期间确认。

当不存在与同一税务部门和统一纳税主体相关的、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受到以下一项或二项条件的约束一是在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相同期间内或在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可以向前期或向后期结转的期间,企业很可能有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足够的应税利润二是企业具有在恰当期间产生应税利润的税收筹划机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能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抵扣的应税利润”的判断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移后抵减的纳税利益在未来的实现,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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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根据税法可用的递延期内存在充足的、具备恰当属性的应税利润。评估时有四种应税来源需要考虑:一是如果允许移前扣减,以前移前扣减年度的应税利润,二是现有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三是如果有必要,纳税筹划策略的实施,四是不包括暂时性差异或移后扣减转回的未来应税收益。如果存在可抵扣亏损,判断标准更为严格。

对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存在可能获得能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向后期结转,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结转后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但是,未利用可抵扣亏损的存在足以表明未来应税利润可能不会获得。因此,只有当企业有足够的、可以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利润时,企业才能确认为一项由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估计获得可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利润的可能性时,应考虑以下标准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将产生能利用尚未逾期的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金额,企业是否在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期前,很可能获得应税利润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是否由不大可能再出现的可辨明的原因形成;企业是否可获得税务筹划机会,该机会将在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可利用期间产生应税利润。如果不是很可能获得能够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利润,就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3.2 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3.2.1 负债的概念和特征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 6号—财务报表的要素》中对负债要素的定义是“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而在现在承担的在未来向其他主体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责任,这种责任将引起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未来牺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认为“债”应具有如下特征: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其履行需放弃含有经济利益的资产;由过去的交易或其他事项产生。

按照债务法对应税暂时性差异的当期和未来纳税影响,要确认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负债是由过去交易产生的它代表了现实义务其清偿将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因此,应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影响符合负债定义,应确认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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