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人员进入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队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巷道检查该巷道支护、积水和瓦斯浓度等情况,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支护完好、无突水可能时,方可装药放炮。
第三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的维修,建立矿井巷道维护台帐,失修率控制在标准以内保证通风、运输和行人的安全。矿井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巷道维修及改扩棚等,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贯彻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上口应下好阻车器,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以保证维修工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严禁多段作业,维修点以里不得有人从事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巷道维修(包括改扩棚)应由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要有区(队)干部跟班,安检员现场监督。维修作业前,要进行敲帮问顶,排除隐患。
第三十九条 交岔点的维护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必须采用特殊支护,确保维护工作安全。 第三章 一通三防
第四十条 各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专项隐患排查,并要有“一通三防”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十一条 矿井要有专门的“一通三防”机构,按规定配备人员。矿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各煤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负责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通风区、队要有一套符合规定的完整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配齐瓦检员、爆破工、监测工、防尘工、通风调度员、测风工、抽放泵司机等。制定计划,定期培训、考试,要有记录,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有保管、维修制度,建立台帐,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第四十五条 各煤矿都要有“一通三防”管理“五图、五板、五记录、三台帐”。五图: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五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五记录: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队)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三台帐:瓦斯调度台帐、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瓦斯抽放台帐。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正规、合理及风流稳定。 第四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要保持畅通,不得影响通风行人。 第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的测风。 第四十九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第五十条 井下机电峒室应设置在进风流中,如果峒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 宽度不小于1.5米,且无瓦斯涌出的,可采用扩散通风;如设在回风流中,回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第五十一条 矿井必须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不得生产。
第五十二条 矿井装设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
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的管理,必须符合《规程》第138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体积达0.5立方米)。
第五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的地点(高沼矿井必须在采掘工作现场、低沼矿井在采区指定位置)交接班,并要有记录,确保无空班漏检,无虚报。检查瓦斯严格按照《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执行,每月要编制瓦斯检查点的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第五十六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五十七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烧焊,确需烧焊按《规程》第223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排放瓦斯要有专门的措施,经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排放,严禁擅自排放瓦斯。 第五十九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
第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规程》第103条规定,风筒距迎头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
第六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
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有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且必须使用直径400mm以上的风筒。
第六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的方向、风量、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
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并标明矿井主要扇风机的负压、总回风量等。
第六十三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安设地点、报警浓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第168条、第169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配置,安全仪器仪表的配备、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通风永久设施(风门、密闭、风窗)墙体用不燃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米,严密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
第六十六条 墙体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体接实,周边不小于0.1米的裙边。密闭墙要编号、设栅栏、警标、说明牌版,并配检查箱。
第六十七条 进回风井之间需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位置设置要合理。风门一组至少2道,能自动关闭,要装有联锁装置,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位置应放在门墙的上方。
第六十八条 临时设施(临时风门、临时密闭)周围接实严密,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第六十九条 各种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第七十条 永久风桥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平整不漏风。风桥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风桥不准设风门。
第七十一条 严格火工品的领、用、退制度。电雷管的使用必须专人专号。 认真执行爆破器材丢失处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药库的管理及井下放炮管理,要严格按《规程》第295条至第346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井下装药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塞满。
第七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放炮母线长度:薄煤层倾角在30度以上的放炮安全距离为15米;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放炮安全距离为20米;工作面有夹矸、开采天然焦和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放炮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采用其他采煤方法放炮应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直硐煤巷放炮为80米,警戒100米;直硐岩、半岩和天然焦放炮为100米,警戒120米。挑顶、刷帮、卧底、处理卡眼大块岩石应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十六条 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制度。一炮三检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分别检查风流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生产单位的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将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七十七条 放炮员、班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及井下电钳工要携带瓦斯报警仪。 第七十八条 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按《规程》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根据预测预报结果,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进行作业。
第七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
第八十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权限审批。严格按《规程》第199至第203条执行。
第八十一条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胶带输送机斜巷及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