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
1、专家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
认定专家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体现在医生实施医疗行为时应遵守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它的法律规范形式表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本书从医疗过程的角度,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具体注意义务确定为以下几类,以便于将医疗过失认定的具体化:
1、具备实施医疗行为资格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而超出自己的诊疗科目范围。医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接受患者诊治的义务
医方不得拒绝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在紧急情况下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置手段,并告知其具备条件的机构,协助其进行转院转诊。
3、正确诊断的义务
医方在与患者建立诊疗关系后,其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详细询
问,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患者的疾病状况,从而做出正确诊断。
4、正当治疗的义务
医方根据检查、诊断结果,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及时予以治疗,并应当采取正当有效的医疗手段救治患者,如在手术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手术。
5、对医疗方法说明的义务
医方应当将不同的医疗方法、后果及收费情况向患者全部告知,以确保患者知道所选择的医疗方法对自己的治疗效果和经济影响。
6、正确使用药物及解释的义务
医方应当向患者提供合格的药物,同时对提供给患者的药物的毒副作用加以详细说明,对提供给患者的药物价格、相同疗效药物及性能比较加以详细说明,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患者病情、药典或其他医学上必须加以遵循的规则的要求使用药品或指导患者使用药品。
7、对风险性治疗的检查义务
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对于如过敏性测试、移植器官前的配型,均负有检查的义务,因为上述风险可以通过检查行为使其减少到最小程度。
8、对患者病情发展关注的义务
因为疾病常常发展变化,故而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保持对患者身体状况的注意,负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持续性观测、检查的义务。
9、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
医方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除非医疗行为已具备终止的条件。另外,在患者单方要求终止治疗时,医方应将终止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加以说明,以保证患者作出正确诊断。
10、提供合格的医疗设备的义务
医方应当保证所用医疗器械、设备处于合乎医疗使用的良好质量与状态,保证患者的安全,保证患者的安全,并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执行诸如消毒、隔离、一次性使用的规定。
11、提供医疗护理的义务
医方应当根据患者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医疗护理,以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应以有利于患者治疗为目的,按护理规范实施有效的护理。
12、有效告知的义务
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有告知的义务。医方为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而做的说明,包括:医方对患者病症的诊断结果进行全面详细告知;对预定实施的医疗行为、治疗方案、预测的结果危险性进行全面告知;对其他方案和对比结果的告知;对不实施该项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告知。
13、医疗建议的义务
医方根据病情对患者需要继续治疗的,对饮食、睡眠等方面对治疗疾病有利的或不利的情形,对需进行有助于治疗的活动或应当减少的活动及相关事项,以及定期检查或治疗均负有建议告知的义务。
14、医疗过程中转诊或转院的义务
医方限于自身治疗条件,有义务向患者说明转诊、转院的情况,并应当向患者推荐其疾病方面的其他医疗机构。
15、保护患者自决权的义务
医方不得强迫患者接受治疗或接受某种治疗,患者有权知道治疗的方式、手段、后果、风险等情况,并且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治疗。
16、正确书写并保存完整病历资料的义务
医方应当保证病历记载连续完整、不得涂改,依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病历、各种资料,应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17、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
医方与患者之间形成信赖关系,故而患者会将一些情况或自身的病情让医方了解,医方应当为患者保守秘密,其他人无法律依据不能知晓患者的病情,医方也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P121医疗机构在举证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1、医疗机构的证明标准和举证采取的方式
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事实具有存在与否的某种可能性。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刑事诉
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这是由这两种诉讼性质不同决定的,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由当事人自己收集,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才会调查取证,如果民事诉讼也要求很高的证明标准会使民事权利很难得以维护和实现。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实现举证责任倒置,故而举证责任主要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因此医疗机构有必要了解应当采取哪些方式完成举证。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所有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用以证明医生依据专业知识作出的分析判断、思考过程、检查过程、给患者提供的知情权程度以及医护人员实施治疗行为的全过程。
其次,医疗机构除提供病历外,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参与治疗的医护人员出庭作证,因为参与治疗的医护人员属于亲临现场知道事实的人,其证言与医疗病历的结合会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
再次,医疗机构可以让主治医生出庭和出席医疗鉴定会,其作为参与治疗者,对诊断时所依据患者的病情以及诊断时的专业性思考,会提供证明作用,为医疗机构排除医疗行为过错提供依据。
最后,医疗机构可以在必要时申请医疗登记,以证明自己行为无过错、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在医疗机构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行为无过错的专业知识,其中学术理论书籍的提供必不可少,相关医学专家的论述分析也十分重要。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自身在收集证据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通过上述这些举证形式,证明自身的医疗过程无过错,使法官了解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