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细则7(方案1)(2)

2020-05-09 14:33

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筑分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2.6~1.4 2.5~1.3 2.4~1.2 2.2~1.0 2.0~0.8 5.7.1.3津贴 A 施工津贴

根据公司的行业和施工特点,为鼓励员工保持“艰苦创业、四海为家”作风而按月支付的补偿性工资。

表5 施工津贴计算表

地 区 标准(元/日) 上海地区 5 华东六省 15 其它地区 30 * 机关及辅助单位人员不享受施工津贴,计算天数以在工作地实际出勤天数为准;

* 华东六省指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和山东等六省; * 上海公司设有常驻基地的地区不在此范围。

B 工程技术职务津贴

表6 工程技术职务津贴计算表

工程技术职务等级 标准(元/月) 首席工程师 1600 技术督导 800 技术主管 500 * 见工程技术职务相关规定。

C 其它津贴

按上海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5.7.1.4其它 A 福利

表7 员工福利计算表

类 别 标准(元/月) 社会统筹 女工卫生费 独生子女费 托儿费 按政府规定执行 5 5 50 * 社会统筹按月从固定薪酬中扣除,其它福利费在次年1月集中统一发放。

B手机通讯费、个人办公费、个人书报费已包含在薪酬,不再另行发放。

C 除上海公司明文规定给予报销的员工培训或公司根据管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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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统一安排的培训,员工发生的其它各类培训相关费用公司将不再给予报销。

5.7.2项目经理部及辅助生产单位 执行公司原薪酬管理办法。 5.8工资总额管理 5.8.1机关

机关年度工资总额=机关上年度实际发生工资额度×(1+公司

上年度实现产值递增率)

* 公司上年度实现产值递增率为上年度较前一年度实际完成产值同期增长率。

5.8.2项目部

项目部工资总额=公司上一年度人均工资×项目周期(月)×项

目定编人数

* 公司上一年度人均工资为全体在籍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项目周期(月)为合同约定建设周期的月数。

* 项目定编人数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营审计部依据项目规模、管控要求等情况确定的人员配置上限。

5.8.3辅助单位

辅助单位工资总额=公司上一年度人均工资×单位人数×12

* 公司上一年度人均工资为全体在籍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单位人数为各单位根据实际生产和管理需要配置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备案的人数。

6.特殊情况工资 6.1外借人员

指借用到上海公司其它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并办理正式外借手续的人员的薪酬标准按借用单位相关标准执行,社会统筹、个人所得税由借用单位承担,同时停发被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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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借用期间的各种薪酬、津贴、福利。借用人员转回公司,从次月开始计发薪酬。

6.2假期及培训期间的薪酬

假期是指员工履行正式书面请假手续且经过批准,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年休假、工伤假等,假期工资标准按《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员工手册》中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6.3 新建、已完未结项目人员 6.3.1新组建项目

6.3.1.1在工程未开工前,项目所属人员只享受公司固定薪酬及福利标准,不享受绩效工资及津贴。

6.3.1.2工程项目已开工但该单位第一责任人未与公司签订经营责任书或已签订经营责任书但未全额交清纳抵押金的,项目第一责任人按上海市在岗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薪酬,同时不得享受其它绩效工资、津贴;项目其它人员仅享受固定薪酬及福利标准,不享受绩效工资、津贴。

6.3.2 已完未结项目

6.3.2.1项目部的结算期起止时间为工程已竣工、实体已交工且项目已不能上交月度施工产值,原则上项目的结算期为三个月,如因项目外部原因须延期的,由项目部上报公司总经济师审核批准,可延长至,如还须延期,项目部必须报公司经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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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项目部在结算期内的员工只享受公司固定薪酬及福利标准及津贴,不享受绩效工资。

6.3.2.3对未按要求进行延期申请报批的,公司将停发项目部所有人员的薪酬收入。

6.3.2.4已完未结项目按结算责任书约定执行。未与公司签订结算责任书的单位,第一责任人按上海市在岗员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薪酬,不再享受其它薪酬、津贴;该单位其它人员只享受公司固定薪酬及福利标准,不享受绩效薪酬、津贴。

6.3.2.5已全部结算完但未签订清欠责任书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只按上海市最低在岗员工工资标准计发薪酬,不得享受其它薪酬、津贴,该单位其它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

6.4 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人员 按聘用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6.5试用期薪酬

按上海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7.薪酬管理与组织 7.1管理

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书记、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部长、工会委员代表等组成的薪酬福利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薪酬计划或方案的制订、标准的调整,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2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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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固定薪酬、月度绩效工资、津贴、个人应扣缴社会统筹等在每月15日的计发,计发时段规定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以上月考勤记录做为薪酬发放依据。员工在发生调转期间,调转当月的薪酬(含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津贴)由调出单位计发并进入成本,调转次月起由调入单位计发。

员工福利费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及应扣除的个人调节税等在员工当月薪酬中予以扣除。

8.说明

8.1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8.2本办法由薪酬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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