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地位作用
(一)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筑牢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思想根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站稳政治立场,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基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努力使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基层组织建设前头,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实现“实力xx、活力xx、文化xx、和谐xx”的科学发展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二)机关党的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分别在本级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
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学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设置。市、县(市)区党委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统一领导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接受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工作指导。同时,设立党的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本级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好专职党务干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书记、副书记(1-2名)、纪工委书记和委员(若干名)。
(四)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责。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上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同级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整和理顺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
3.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每年要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同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建立中心组学习计划备案制度;办好机关党校,负责部门中层以下党员干部、党务干部、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
4.加强机关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负责同级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初审和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
6.领导机关工会、团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研究审批所属机关群众组织的成立、撤销、改选和职务任免的请示,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
7.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专(兼)职副书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积极向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建议表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和党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
9.履行同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五)机关纪工委职责。机关纪工委领导所属单位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协助所属单位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地方纪委和机关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市、县(市)区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党的组织以及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垂直管理单位党组织,分别由本级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管理。为保证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性,现部门党组织关系列入市、县(市)区委直接管理的党(工)委,其机关党组织应纳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市直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对县(市)区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三、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七)科学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本部门纪检监察室主任
兼任,未设纪检组(监察室)的部门,应当设1名机关专职纪检员。设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纪检委员。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人,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3-5人;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
(八)选好配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的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设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有条件的尽可能由本单位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直属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及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须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人选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书记或副书记的初任年龄应至少能任满一届。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同意。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不含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机关工作人员总数2%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除专职副书记外,还应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九)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支部委员会(支部)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机关党的基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