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检查工作,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对区物业主管部门的量化评比标准,每年检查一次,监督区(开发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实施情况,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建立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为解决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不履行物业保修义务或开发企业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物业维修养护责任的问题,促进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应该借鉴南京、济南、成都、呼和浩特等市的经验,建立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议将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相当于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3%至5%的资金,即多层住宅3%、小高层住宅4%、高层住宅5%,视为物业质量保修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继续监管,用于两年缺陷责任期之后,保证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质量问题的维修及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新建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在72小时内维修。开发企业不履行住宅物业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维修费用。未预留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物业5年保修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保修金本息监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解除监管,直至质量问题得到维修解决为止。
第五,进一步落实住宅区综合管理责任。各相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按以下查处范围,制定管理细则,加大对住宅小区执法的力度。其中涉及房地产部门的,如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涉及规划部门的,如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改、扩建和增建;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涉及建设管理部门的,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涉及市容环卫(行政执法)部门的,如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监督管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污水、污物外溢;监督管理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涉及园林绿化部门的,如侵占绿地,擅自砍伐、移植树木,以及其他损害小区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涉及公安部门的,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保安员、暂住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犬类管理;监督指导物业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涉及消防部门的,如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涉及工商部门的,如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住宅(住宅楼底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的。涉及环保部门的,如对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等行为;擅自排放生活污水;油、烟、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其他影响环境的行为。涉及物价部门的,如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涉及质监部门的,如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违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行为;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卫生部门的,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涉及公用部门的,如监督管理燃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对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向最终用户收费及相关服务工作。(文章出自:学术堂论文网http://www.lunwenstudy.com/feibiaozhun/)
第六,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机制。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应借鉴宁波、银川等市的做法,建立区(开发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机构。各区成立由主管副区长负责的物业服务纠纷处理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区司法局、物业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等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法院参加,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物业服务纠纷处理工作,调解重大、疑难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街道办事处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成立物业服务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负责物业服务纠纷的具体调解,指导社区开展调解工作。社区负责物业服务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以预防物业服务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针对物业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陪标、串标,服务承诺和实际服务相脱节,优胜劣汰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等现实问题,年内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透明的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同时,完善有关制度。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物业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必须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严把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关。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后小区管理“真空”问题至关重要。要建立物业服务退出预先报告制度,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三个月前,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监督,组织街道、社区做好协助、协调、沟通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至业主大会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前,由社区委托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
第九,强化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首先应加大维修资金归集力度。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要利用行业优势,实行与开发、产权、信息中心、物业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层层把好维修资金归集关,从源头上确保房屋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其次应建立物业维修应急资金制度。建议每年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建立物业维修应急资金。应急资金专项用于维修资金归集率较高,且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联系上未缴存维修资金业主,其应分摊费用无着落的小区。再次应明确强制应急维修的确认主体。建议今后小区房屋、设施出现严重威胁使用和安全的情况时,以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或安全鉴定报告为“要件”,强制启用应急维修,以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转及社会公共安全。强制应急维修项目的确认主体具体为:电梯发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质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确认;共用屋面防水层、外墙破损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其他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符的,由有关部门确定。最后应拓宽物业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管道。建议借鉴上海、青岛、宁波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补缴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需续缴时,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报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应补缴或续缴的金额划拨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深化对“老、旧、散”住宅区的改造和常态化管理。“老、旧、散”住宅区改造,把暖房子工程纳入进来,结合“150”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由市、区共同投资,改造、疏通上下水;整修路面;改造供电设施,维修、增设路灯;因地制宜设置小区机动车停车场地;拆除小区违法建(构)筑物,清除各种堆积物品和影响环境面貌的非法设施;合理配置小区绿化;合理配建物业管理用房。通过整治改造,使现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小区达到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房屋维修,并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小区达到有清扫保洁、有垃圾清运、有秩序维护、有日常维修,由社区实施准物业管理。
第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议设立奖励资金,把物业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用于奖励在安置就业、社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项目和企业。
第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也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做好政府政策传达和企业意见反馈的沟通工作。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发挥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专业优势,积极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进行专业指导。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以及开展行业统计、市场分析与发布、信息交流等项工作,引导合法经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报导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要通过开辟物业专栏,系统解读政策、剖析典型案例、开展热点难点问题讨论等,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单位,采取生动、灵活多样的形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为期十天的物业管理宣传活动,形成有利于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积极向省里争取政策。首先,调整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建议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结合吉林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物价水平,尽快调整物业服务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提供适宜的价格指导,避免企业为压缩物业服务成本而采取降低服务标准的消极措施。其次,给予减免税负支持。为促进吉林省物业服务行业良性发展,建议省政府为物业服务行业提供政策支持,合理调整物业服务企业营业税税基,参照公共服务行业税率优惠,将物业服务企业营业税率由5%降为3%,为物业服务企业减负。再次,为改造“老、旧、散”住宅区提供资金支持。长春市作为老工业基地,老工业区住宅当年建设时标准就低,不仅环境较差,而且大部分住宅为预制板结构,安全、抗震性差,是全国更是全省“老、旧、散”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和难点,亟待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