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2020-05-12 08:19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前言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技术要求委托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 总则

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地面沉降等。

3.2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若危险性仅局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3.3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3-1。

表3-1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分级表

复 杂 评 估 项 程 度 分 复杂 级 要 性 一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三级 三级 中等 简单 重 重要建设项目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般建设项目

3.5.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分类见表3-2,

表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复 杂 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央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 中 等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 简 单 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 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工程地质性良好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烈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 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

3.5.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3-3。

表3-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 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重要建设 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设、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较重要建设项目 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一般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

3.6 对线状及大区域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评估的重点。 4 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工作程序框图

5 技术要求

5.1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5.1.1 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在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5.1.2 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5.1.3 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

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5.1.4 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地震动作、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5.1.5 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5.1.6 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预防及防治措施。对评估区不均匀沉降应作为重点进行评价。

5.2 二级评估应将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应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预测评价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灾害类型及危险性。对评估区内重大地质灾害应参照一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5.3 三级评估可以从简,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初步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以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的影响。 6 危险性评估

6.1 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级见表6-1。

表6-1 地质灾害危性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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