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PM新规范版本变化

2020-05-12 09:12

2009年结构专业疑难问题问答

一、荷载:

1、GB50009-2001第4.5.2条非大型商业建筑的楼梯、阳台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按哪类取值?

答:可参照GB50009-2001第4.5.2-2条,取1.0kN/m。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表4.1.1项次8,汽车通道及停车库均布活荷载标准值选取:单向板板跨小于2.0m,双向板楼盖板跨小于6mx6m和无梁楼盖柱网尺寸小于6.0mx6.0m时,能否选用表内数值?若取值≤表内数值且无等效荷载计算,是否判定为违反强条GB50009-2001表4.1.1内容?

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4.1.1条文说明:停车库和车道的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板跨不小于6mx6m的双向板或无梁楼盖,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为2.5;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2m时,活荷载标准值取4.0;其它情况(如单向板跨小于2.0m,双向板或无梁楼盖板跨小于6mx6m),可直接按照车轮局部荷载计算楼板内力:对于小轿车、吉普车、小型旅行车(载人少于9人),局部荷载取4.50KN分布在0.2mx0.2m的局部面积上;对于其它车辆的车库和车道,应按车辆最大轮压作为局部荷载确定;对于20~30t的消防车,可按最大轮压60KN,作用在0.6mx0.2m的局部面积上的条件确定。

当设计活荷载标准值取值低于表内数值或上述折算值时,应判定为违反GB50009-2001表4.1.1内容。

3、关于“上人屋面”的界定问题,规范没有明确的定义,此涉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4.3.1条(强条)的执行问题(上人屋面与非上人屋面活载取值不同),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出屋面楼梯间,且有通向屋面的门,就界定为上人屋面;另一种意见认为有明确功能的屋面才是上人屋面,仅出屋面楼梯间有门通屋面,是方便维修用,不作为上人屋面考虑。何种观点正确,请指示。

答:是否为上人屋面,应根据建筑图所示屋面功能和构造作法确定。在有楼梯通达屋面的情况下,当建筑功能和屋面做法符合上人屋面要求时,判断为上人屋面,否则为不上人屋面。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5.2条(强条):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载分项系数应取1.3。但设计取了1.40,是否违反强条?

答:活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偏大,承载力设计偏安全,不应作为违反强条处理。规范所定值为最低标准,投资和设计方提高安全度是允许的。

5、关于活载取值大小,对违反强条GB50009-2001第4.1.1条的判定问题:民用建筑楼面活载取值如小于规范表4.1.1的规定时,应该判定违反强条,但取值大于此表规定的数值时,不应判为违反强条。该表注1:本表所列各项活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如有蹲坑的卫生间或带浴缸的卫生间,全国统一技术措施中取值较大(4~8KN/m2),应该是合理的,不应判为违反强条。这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答:正确。当使用荷载较大或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应小于GB50009-2001表4.1.1 的相关规定。

6、按现规范理解,抗浮分项系数为1,不予放大,是否偏于不安全。 答:没有说不予放大,可以提高分项系数和安全系数,但不能低于1,建议取1.05。

7、地下水位的取用:在GB50007-2002第3.0.3-1.6)之(3),GB50108-2001第3.1.3条中是否指同一计算水位?人工造景堆坡与自然室外地坪有较大高差时应如何取用?抗浮和配筋计算时有区别吗?江苏省是否有地方规定?

答: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不同于水文地质水位。水文地质水位是抗浮设计水位的判定要求,但不是唯一要求。GB50007-2002第3.0.3-1-6)-(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4.3.3-4条:“??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照最高水位确定??”故应取建筑四周建成后50年内的最高土中孔隙水位。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第8.6.4条规定,对位于斜坡地段的地下室或其它可能产生水头差的场地上的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时,应考虑地

下水渗在地下室底板产生的非均布荷载对地下室结构的影响。对地下室施工期间各种最不利荷载组合情况下,应考虑地下室临时抗浮措施。

人工造景堆坡与室外自然地坪有较大高差时,如无可靠资料,建议偏安全地取地下水位位于堆坡后的地坪下500mm计算,由于堆坡各处有高差,故地下水位是不同的,地下水的坡降与堆坡坡度一致,而作用于地下室各部位的水浮力是有差异的,应特别注意。

GB50108-2001第3.1.3条: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与GB50007-2002第3.0.3-1.6)之(3)中的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的要求一致。

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室底板强度验算时,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为1.2;整体抗浮稳定计算和确定抗浮桩数量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取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为1.0。配筋计算时除了按上述计算要求外,尚应按裂缝宽度限制的要求验算配筋。

8、在抗浮计算和地下室顶板配筋计算中,地下室顶板上考虑景观绿化的人工覆土如何取用其荷载?按恒载还是活载?按全部还是打折取用,折减系数取多少?

答:人工覆土重量应按实计算,计算值为恒载标准值,实际设计时尚应考虑分项系数。计算地下室顶板配筋时,覆土重量分项系数取1.2;整体抗浮计算时,覆土重量分项系数取1.0。同时应按裂缝宽度限制的要求验算配筋。

9、地下室侧墙承受水平力计算中(采用粘性土回填),一般采用土压力和水压力简单叠加,常导致总水平力接近采用土体重度计算的侧压力值,很不合理,应如何处理?

答:地下室外墙承受的水平力一般包括土压力、水压力、地下室附近的建筑物(距离较近)及地面堆载等引起的侧向压力。地下室侧墙土压力的计算一般可按静止土压力计算。

10、人防工程战时荷载是施工图审查时考虑,还是人防审查时考虑? 答:战时荷载属于人防设计的内容,是人防审查的必审内容。人防审查与施工图审查不应完全分开,人防设计也应符合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二、地基基础

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2-3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C)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PS)桩。问:宿迁地区土质多为中等、严重等级液化土,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较多。请问:根据宿迁土质的特殊情况如何裁定“不宜”?另外此规范未提及到预应力薄壁管桩(PTC),PTC桩可用吗?

设防烈度7度地区,乙类建筑抗震措施提高到8度设预应力管桩是否能适用?

答:宿迁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2-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如遇土质为中等或严重等级的液化土,禁止使用。因为预应力管桩和预应力空心方桩由于水平承载力较差,对于底部剪力较大的结构,或承台周边存在中等和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或承台底部存在较厚淤泥层的场地,以及容易形成高桩承台的部位,应验算管桩的水平承载力,一般情况下设计均应尽量避免使用预应力管桩和预应力空心方桩。预应力薄壁管桩(PTC)是预应力管桩的一部分,受力性能差于PC桩,同样禁止使用。

根据GB50223-2008第3.0.3-2条,7度抗震设防地区,乙类建筑,应按高一度即8°采用抗震措施,同样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2、2004年江苏省施工审查技术回答结构第55条指出:苏G 07-2003预制小方桩图集主要用于控制沉降变形的疏桩和加固纠偏工程。而该图集总说明中适用范围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和丙级的工业及民用建筑。本地区许多低层、多层建筑桩基设计时,预制方桩是首选考虑,商品桩市场供应方便,经济性也好,施工图审查时往往依据省指导意见,提出不能用的意见。本人认为作为省现行有效的通用图集,只要适用范围符合图集规定,不应限制使用,否则就应废止该图集。

答:有效图集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如与现行规范不符,应以规范为准。但图集不是规范,自身无免责功能,原则上是谁使用谁负责,和技术软件一样。

我们的技术问答只能提出对规范原则性的理解和参考性的意见,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判断,合理使用。

3、桩对承台或柱对承台的局压验算,根据经验,承载力均能满足,在经验上明显满足的前提下,不提供验算是否算违反GB50007-2002第8.5.19(强条)?

答:可作为资料不完整提出,要求补充计算书。

4、JGJ94-2008第 3.4.6-4条对于在液化扩展的地段应验算桩基在土流动的侧向作用下的稳定性,规范没有明确验算的方法,此条应如何执行?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对此问题都有相同的规定,目前确实尚无好的验算方法,但应采取预防措施。根据GB50011-2001第4.3.10条: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在距常时水线约100米以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5、JGJ94-2008 第3.1.4条应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桩基(强条)中未包含摩擦型桩基,该条与GB50007-2002 第8.5.10条强条不完全吻合,审查时如何把握?

答:JGJ94-2008第 3.1.4-1条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该条就是指桩无良好持力层的摩擦型桩。

GB50007-2002第 8.5.10-1、3条规定:摩擦型桩基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均应进行沉降验算;嵌岩桩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设计既要满足JGJ94-2008第3.1.4条,也应满足GB50007-2002第8.5.10条关于沉降验算的规定。两者并无矛盾。

6、原桩基规范除了软土或新近填土,一般情况下的非端承桩都可考虑桩土共同工作,新桩基规范JGJ94-2008第5.2.3及5.2.4条中,对复合基桩有了一定的限制范围,审图时对于“上部结构整体刚度较好,体型简单的建筑物”应如何把握?

答:请参照GB50011-2001第3.4.2条规范及条文说明执行。

7、桩土共同工作计算时,因为土质较好,承台分担荷载达到30~40%,是否可行?沉降是否会很大?有一种观点认为,预应力管桩不宜考虑桩土共同工作,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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