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规范不要求进行抗震验算的建筑,电算时按照抗震计算,则计算信息应该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如输入的抗震设计参数有错,审查时应提出要求修改。
14、有些25层~28层的高层住宅,实际采用了多层的户型,致使在一个抗震单元楼二端,宽度有楼长的将近一半,其高宽比达8.0以上。审查中提出,回复中说高宽比规范中未明确作为超限,有的回复用广东规范的高宽比,高宽比是否用加权平均高宽比计算比较切合实际?
答:高宽比的确未列入“超限”指标,但高宽比过大对结构稳定性有影响,所以还是要适当控制,JGJ3-2002第4.2.3条控制高宽比仍然是强标。计算高宽比不应以平面最宽处计算,应以平面换算宽度为准。
15、某“青年公寓”工程:1其每层(10层)层高均为5.2m,并且予留了加层(夹层)手段(夹层花篮梁及卫生间板做到位,其余夹层板住户自理),是按10层还是按20层进行结构计算。2该“公寓”具备住宅所有的套内空间,是否属“公寓式住宅”,并按住宅予以审查。
答:这种情况目前设计市场上不是个别情况。由于各层各户对夹层的位置、大小和装修时间的选定均不确定,容易造成结构平面和竖向的不规则,对结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因其使用功能不明确,结构计算无法符合实际工作状况。此类潜伏设计理应禁止。
建筑专业对公寓的定义为,公寓属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寓可不按照住宅相关规范审查。
16、多层框架结构:计算输出文件显示,结构刚重比小于20,未考虑P-△效应(计算总信息中未考虑P-△),审查意见列入违反强条,但又写不出违反的条文号。
关于P-△效应,设计规范中有三处相关条文,第一,《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7.3.9条:“可近似考虑二阶弯矩对轴向压力偏心距影响,将初始偏心距乘以增大系数η??”,目前软件中,对各类偏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时,均已按此条文要求,考虑了偏心距增大系数η;第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6.3条:“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该条条文说明中:“混凝土柱考虑多遇地震作用产生的重力二阶效应的内力时,不应与混凝土规范承
载力计算时的重力二阶效应重复。砌体及混凝土墙结构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目前软件无法按该条自动判断和执行;第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5.4.2条:框架结构刚重比小于20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影响,同时第5.4.3条规定了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方法:可采用弹性方式进行计算,也可采用结构位移和内力增大系数方法近似考虑。软件通过各层刚重比计算,并提出是否要考虑P-△效应的结论,就是依据该条规定。本人认为该条适用于高层建筑,对多层建筑不必要执行,软件计算信息关于P-△效应的选项是针对高规条文要求设置的。
另外,有些多层框架工程遇到刚重比小于10的情况,软件提出稳定性不满足的提示,这同样是《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5.4.4条(强条)的要求,对多层结构出现此情况如何提审查意见?设计又如何来考虑?
答:这里的稳定性是指结构的整体稳定,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7.3.9条中柱构件的稳定性不能混为一谈。考虑二阶效应就是考虑结构的水平位移与重力荷载产生的附加弯矩对结构的影响 ,JGJ3-2002第5.4.1条规定了不考虑的条件。
多层框架工程如果刚重比小于10,应提出要求增加侧向刚度。可不作为违反JGJ3-2002第5.4.4条。
17、多层框架结构(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中经常会出现梁托柱的局部转换构件情况,《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2.1条和《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第3.2.5-3均提出:“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但是该要求在目前计算软件中难以正确实现,设计和审图中遇到此情况怎么办?
思考:SATWE软件在特殊构件补充定义中,可以自定义“转换梁”,在设计计算时,程序自动按抗震等级放大转换梁的地震作用内力,但该项内容是针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6要求设置的(特一级、一级、二级转换构件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8、1.5、1.25),与题示情况的调整不完全一致,首先调整的内容不同,前者是“竖向构件(托柱)传递给水平转换梁的地震内力”,后者直接是“转换构件水平地震作用内
力”,其次后者只有抗震等级二级以二级以上的调整系数,而局部存在转换构件的结构,其抗震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所以目前软件仍难以实现前述要求的调整。
答:对于题示的多层建筑的转换构件,可以通过“特殊构件定义”将托柱梁定义为转换梁。
如软件不能自定义调整内力增大系数,应进行人工复核。
18、GB50011-2001第 3.4.3,不规则的建筑结构除了内力调整外,还应对薄弱部位采取哪些有效的抗震措施?从计算书看楼层承载力及层间位移均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可以不再采取加强措施?例如:由于底层柱较高,平面布置不对称、不均匀等形成平面扭转不规则,但层间位移角均符合要求,是否可以不再采取加强措施?如需采取措施则没有定量的标准,采取何种措施?达到什么程度?
答:原则上应采取加强措施,GB50011-2001第3.4.3条作了基本规定,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存在的不规则性和薄弱部位采取针对性的抗震构造措施。(含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
19、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中局部有夹层形成竖向刚度不规则,层间位移角超标,如何处置?
答:层间位移角超标,说明抗侧力刚度不够,应调整构件尺寸增加抗侧力刚度。必要时设缝分开。
20、在多层框架结构中,由于建筑功能底层层高较二层高了许多,再加上独立柱基埋深较深,这样二层与底层侧刚比达2.0左右,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采取薄弱层x1.15剪力放大系数,结果在实际计算中发现,有这1.15,与无这个1.15,配筋基本一样,应如何加强较妥?另外什么情况下算特别不规则,或严重不规则?施工图中常在±0.000层加一层地梁,但加了这层地梁后,形成±0.000以下为短柱或超短柱?对于±0.000以下埋在压密实的土中的柱子,是否存在超短柱的概念?
答:GB50011-2001表3.4.2-2规定了竖向不规则的定义。当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连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或除顶层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时,定义为侧向刚度不
规则。此时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乘以1.15后对配筋影响不大,可能是由于柱的配筋以构造为主。
GB50011-2001第3.4.1条中的“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指的是三项及三项以上指标超过表3.4.2-1、3.4.2-2的规定或某一项超过规定指标较多,具有明显的抗震薄弱部位,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者。
“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指的是体型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表3.4.2-1、3.4.2-2上限值或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将会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者。对于“严重不规则”问题的判断,施工图审查应慎下结论。
施工图设计时在±0.000层加一层地梁后,如形成与基础顶面的净高与柱截面之比不大于4的柱,应按照短柱设计,此段箍筋沿全高加密。
21、两幢建筑物之间用连廊相连成整体(未设缝),这样结构方案是否可行? 答:要视具体工程及具体设计处理方法而定。
四、砌体结构和底部框架结构 1、多层砌体结构能否设二道纵墙。
答:对于多层砌体纵墙道数,规范未作限制,如外廊式宿舍等为二道纵墙。对于住宅砌体结构房屋,建筑总进深一般为10~13米左右,GB50011-2001第7.1.7-2条规定,纵横墙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所以仅从建筑使用功能和纵横墙平面内宜对齐的规范要求,一般来说,进深较大的住宅砌体结构房屋宜有三道纵墙拉通。
目前砌体结构房屋(主要是住宅)纵墙缺失已成为建筑设计的通病,严重影响了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和结构安全,应与建筑师协商,修改方案,至于二道还是三道拉通,应从概念设计出发,满足结构承载力和抗震设计要求,三道都拉通当然更好。
2、砌体结构内墙阳角的局部尺寸不符合GB50011-2001第7.1.6条。(相差很多)
答:此题类同08年结构专业审查技术问题:四-4题。
砌体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应执行GB50011-2001表7.1.6条。如局部尺寸不足,加构造柱符合第7.1.7注1,但采取加强措施后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00(6度、7度设防烈度时)。不应采取将全部小墙段改为混凝土墙的方法。
3、砌体结构超长时可否采用后浇带措施而不设缝?
答:GB50003-2001第6.3.1条,砌体结构设伸缩缝是防止或减轻由温差和砌体干缩引起的墙体竖向裂缝。而后浇带主要用于防止和减轻混凝土早期收缩裂缝,对防止砌体墙裂缝作用不大,且砌体墙是不允许后砌的,因此砌体结构不应以设后浇带作为增大伸缩缝间距的措施。
当砌体结构长度超过GB50003-2001表6.3.1条规定的砌体房屋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应设置伸缩缝。
4、 当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2.8条抗震验算不通过时,按第7.2.9条做成配筋砌体,该向墙肢配筋砌体面积和不配筋砌体面积是否有要求?
答:将配筋砌体作为对某些抗剪承载力不足的薄弱墙肢的加强措施是可以的,没有量的限制,但作为砌体结构整体,最好是整层都采用配筋砌体,不仅能提高墙体的抗震性能,而且也方便施工。
5、砖混结构楼梯两侧墙体上搁有楼面梁时是否需要设置构造柱? 答:GB50011-2001对此无要求。可设梁垫以分散楼面梁的集中力。 6、有许多房屋高度和层数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条的限值,底层设置车库洞口较宽,不能满足GB50011-2001第7.3.14-3的要求,有不少图纸把车库层门两侧墙垛全部设置为构造柱,是否妥当?
答:此类问题已多次回答: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置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且上下竖向不连续,即便把底层车库门两侧全部设置为构造柱,仍然不符合GB50011-2001第7.1.7-2条。此类建筑应改变结构体系,如采用底部框架结构等。
对砌体结构的设计要求应严格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不应任意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