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移民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划概算和年度计划管理使用,按工程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实施进度逐级拨付。
项目法人按年度计划和签订的资金支付承诺书,及时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支付资金。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移民资金,建立健全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查,确保移民资金安全高效。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按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原有条件变化导致必须对移民方案、项目、投资等进行调整。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移民政策调整。
(二)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调整。 (三)新增补偿补助项目。
(四)单项工程规划方案重大调整。
(五)移民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超过10%或超过500万元;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超过5%或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应按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一)一般设计变更由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组织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研究后提出变更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单位逐级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二)重大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商项目法人同意后批准,原设计单位据此编制变更设计报告,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包括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后,在市(州)移民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移民后期扶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通过移民后期扶持,逐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构建移民脱贫致富和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对搬迁安置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纳入后期扶持的人口指标,从该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案批准次月起,兑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认可。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农村移民进行登记认可。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认可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登记确认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搬迁安置移民户登记表应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户籍应经当地公安部门确认;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指标,以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表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章认可。
第四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结果以库区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由省扶贫移民局按规定报国家有关机构。
第四十一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合格后,以库区为单元、迁出县为单位,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意愿,确定采取直发直补、项目扶持或两者相结合的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并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含外迁农村移民),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核。
第四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应统一建档建卡。搬迁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扶持指标、民族构成、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统计、按季核定。 第四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应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一)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分别报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备案。
(三)省扶贫移民局编制的,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下达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并加强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村民自建项目除外),并逐级报省扶贫移民局备案。省级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凡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鼓励村民自建,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组织实施,并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督促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
第六章 移民工作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省扶贫移民局对全省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移民安置、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实行稽查制度,对移民资金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省扶贫移民局对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移民政策、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安置实施、完成年度计划、使用管理资金项目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 按照协议,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技术交底、技术把关、归口管理和设计变更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按照协议,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对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的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移民实施质量、进度、资金控制,信息、合同管理,移民工作协调,设计变更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其提供的报告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