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产生,无真正的民选则无真正的民主;二是必须抓住村务公开这个重点,无真正的公开则无真正的监督;三是必须坚持不兼任”两委会“成员原则,无真正的异体监督则无真正的有效监督。[12]
4.加强民主监督基本制度建设。要从法律上明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要从法律上肯定家庭联户代表制度这一民主监督创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这一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家庭联户代表制度的一些具体事项,如代表产生、监督程序、监督范围等这些基本问题。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家庭联户代表制度在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过程中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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