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旧村改造中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模式探析(2)

2020-05-13 08:54

综合村民意见,经过比较和协调,沈泉庄旧村改造在初始方案基础上增加了房屋户型(见表4,略) ,提高并细化补偿标准,形成最终的旧村改造方案,规划单体别墅168座,连体别墅240座,小高层132套,改造完成后将实现水、电、暖、沼气、电视、电话、电缆科学合理规划并免费供居民使用。

沈泉庄旧村改造按照新旧楼房面积进行差额比例置换,房款超额部分由居民按照建房价格予以补齐(见表5,略) 。

从实地跟踪考察结果来看,截至2011年6月,沈泉庄42座单体别墅建成完工,3座小高层(13层) 在建中,连体别墅地基开始挖掘。在村民参与协商之后,沈泉庄旧村改造拟建户型、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造工程得以顺利推进。沈泉庄村民先前的顾虑得以有效化解,积极参与旧村改造方案的制定,增强了拆迁安置的操作性,为地方政府旧村改造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旧村改造中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模式构建

综上可见,合作治理在行为模式上超越了政府过程的单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它以平等主体的自愿行为打破了公众参与政府过程的中心主义结构。[5-6]当前,旧村改造已出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博弈空间,旧村改造合作治理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交互支撑网络基础之上的,总体上讲,笔者认为我国的旧村改造已经具备了合作治理的基础条件。

第一,政治条件。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发展,政府积极建立与非政府、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对话机制,积极培养公民民主参与意识,引导村民自治、社区建设工作。正如福克斯和米勒的观点,政府行政人员、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受政策影响的公民等主体在开放平等的环境中进行互动,可激发参与者的活力,实现意想不到的政策优化,并且便于政策执行。[7](P12)

第二,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中,伴随频繁的交易行为,甚至是权益受侵害经历,公民的权益保护和民主参与意识逐渐萌发、成长起来。许多村庄经济发展较快,村民的自我经济意识较强,希望通过旧村改造提升生活质量,改善现有居住环境。自愿的利益趋向性激发人们参与社团组织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积极性,帕特南认为这样的社团组织遍及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8](P215)第三,制度条件。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随社会变迁而发展的动态过程,我国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现行法律制度中,与旧村改造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都能对旧村改造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取代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范了征收补偿、搬迁安置等工作。

尽管旧村改造合作治理具备以上可行条件,但同样面临一定的实施困境。首先,合作治理主体力量发展不均衡。旧村改造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村民、评估机构等个人和组织,他们在知识背景、市场和政策的解读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平等参与合作治理的能力不均衡,降低了合作治理效果。其次,旧村改造中村民基于自身的劣势对政府不甚信任,担心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不肯以开放理解的姿态参与旧村改造项目,故而抵制项目推进。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主张在坚持政府主导下,利益相关者在旧村改造中进行合作治理。这里我们主要从旧村改造合作治理的平台、环节入手探讨旧村改造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模式的具体构建。根据我国城乡建设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可以构建旧村改造项目委员会和项目协调会议等类似机构作为我国旧村改造合作治理的平台。

旧村改造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运行机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是作为平台服务者与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如前文所述,政府部门参与旧村改造项目的行为具体分化

为两个角色: 平台服务者与公共利益代表者,这也正是政府作为利益相关者特殊性的体现。为此,政府需要放弃管理者的“身段”,不依靠命令控制手段,而是在遵循项目协调会议程序的前提下,与其他利益主体代表一样通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利益协调和博弈来追求公共价值,践行多元主体平等协商的会议宗旨。旧村改造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运行机制的另一个关键环节是旧村村民———组织化与内部的利益制衡。后现代组织理论认为,组织是指过程性的演化体系,它是指事物朝着空间、时间或功能上的有序组织结构方向演化的过程体系,这种情况往往又称为“组织化”。[9]旧村村民作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群体,在旧村改造项目协调会议上的利益诉求必须是统一的。在实际的旧村改造操作中,会遇到抱有特殊利益诉求的“特殊户”,他们在利益诉求标准上明显高于其他村民。作为旧村改造项目中的难点,我们需要对“特殊户”进行具体分析,力求以程序化的方式尽量规避这一现象。纳入到本文所设计的旧村改造合作治理平台中观察发现,在经过利益相关者的协商合作达成的利益分配方案中,村民代表所谋求得到的利益是既定的,即旧村村民的整体利益是确定的,那么,“特殊户”利益的获取必然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对人性的思考的确使人们相信,自由通过不同欲望间的相互制衡才能抑制人类的罪恶冲动。”[10](P25)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内部的利益制衡来限制这一“特殊户”过分的利益索取行为是可取的。既然旧村改造范围内的村民彼此间存在共有利益的联系,并且共同谋求利益的实现,那么客观上就有形成一定的组织模式的条件。这一组织可以促进村民共同利益的实现,制约少数人过分的利益索取行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11](P225-226)在自愿的基础上,村民可以在旧村改造提议之初,通过民意推举代表与执行机构,共同议定组织章程供大家遵守,为评价村民个体行为提供标准。

本文提出的旧村改造合作治理虽然是对旧村改造问题的一种探索性研究,但其理念在各地的旧村改造实践中已有体现,沈泉庄旧村改造合作中加大村民参与协商权利的做法值得借鉴; 深圳渔民村改造由村企牵头实施,资金采取村民自筹、政府扶持方式,避免开发商单纯逐利行为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济南前屯居、乐清后西门村、德州经济开发区、义乌宗宅村、宜兴埠镇、青岛北街村、林州西街村、江西高安八景镇蔡家村等在进行旧村改造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协商沟通合作的理念。现阶段各地旧村改造政策执行过程中矛盾有所激化,出现村民集体上访、集体自焚等极端抗议行为,充分说明旧村改造亟须利益表达和协商的平台,合作治理就是提供这样一个利益表达和利益沟通的制度平台。村民作为旧村改造利益一方主体可以参与协商,而非只是听取意见的“受众”,这样就会打破公共权力单一垄断、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加大村民在旧村改造中的话语权,有效遏制旧村改造中的种种违法违纪行为。

[参考文献]

【1】 尤蕾、于建嵘: 《替底层发声》,《南风窗》,2011年4期。

【2】 Ackoff R.Redesigning the future: a systems approach to societal problem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1974.

【3】 杜志: 《政府主导下的城市公共事业合作治理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济南: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09年。

【4】 Black C,Akintoye A,Fitzgerald E. An analysis of success factors and benefits of partnering in construc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2000,18( 6) .

【5】 谭英俊: 《公共事务合作治理模式: 反思与探索》,《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3期。

【6】 张康之: 《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与合作治理》,《行政论坛》,2008年6期。

【7】 福克斯、米勒: 《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曹沁颖、吴巧林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8】 帕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9】 刘玉民: 《城市建设管理中利益协调的制度平台设计探索》,博士学位论文,北京: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2008年。

【10】 艾伯特·赫希曼: 《欲望与利益: 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李新华等译,上海: 文艺出版社,2003年。

【11】 道格拉斯·C·诺思: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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