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05-13 09:31

三、证券上市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03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任职管理 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第八章内部控制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

1.2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1.4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总体要求

2.1.1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2.1.2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3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2.1.4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2.1.5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1.6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2.1.7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2.1.8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1.9上市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股东大会

2.2.1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2.2.3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4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2.2.5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2.2.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2.2.7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本指引第3.5.3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2.8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2.9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2.2.10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2.2.11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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