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购
买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一批货物,价款为20万元。粤东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交给天富有限责任公司。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持该汇票向南海银行申请贴现。汇票到期后,南海银行持票提示付款,因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沂东银行存款不足,遭到退票。南海银行分别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交涉未果,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票据金额与利息,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因为对方未履行合同而拒付票款。
天富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粤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汇票承兑人,理应支付票款。 问:
1什么是票据抗辩?
答:沂东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在票据法上叫“抗辩事由”。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在法律上成为一种权利,就是抗辩权。抗辩权必须以一定抗辩事由为依据。
2什么是对人的抗辩事由?
答:本案抗辩事由是未履行合同,属于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是一种对人的抗辩事由。对人的抗辩事由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的事由,离开特定债权人,抗辩即受影响,持票人一有改变,抗辩事由即被切断。
3本案中,南海银行是否可以要求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答: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遭拒付,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但是,要以持票人提供拒绝付款证明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与支持。本案中,南海银行没有要求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做成拒绝证明,所以,要求前手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 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与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由万利达有
限责任公司向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出售100桶蜜饯苹果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支付方式是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向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本票。 新加坡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慎将该票据遗失,马上通知了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并寄来了提起诉讼的证明。 该票据被新加坡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拾得。由于该票据是拾得的,新加坡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在将其转让给格尚有限公司时,按50%计算价格。 以后格尚有限公司持票向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付款。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
问: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为什么
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关系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 但是,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
所以,意大利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拒绝向格尚有限公司付款。
案例三海容商厦为向北海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电视机一批,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开出300万元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北海有限责任公司。北海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汇票,
因为无货,于是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荣申有限责任公司。荣申有限责任公司也无货。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支付了该笔款项,然后向海容商厦追索。 海容商厦说无钱归还,但告诉银行:北海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荣申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收回荣申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汇票款项实为北海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银行可以向北海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银行遂起诉北海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认为不符合票据法规定,驳回。 问:
1银行应该向谁追索?依据什么?
银行在付款以后,票据关系已经消灭。但是,银行与海容商厦之间还有票据资金关系,根据票据资金关系,海容商厦应该向银行付款。 2银行可以向北海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吗?
本案中,银行是承兑人和付款人,海容商厦是出票人,收款人为北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是债务人,北海有限责任公司是债权人,所以,银行不能要求北海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票款。银行与北海有限责任公司,除了票据关系以外,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四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
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法院先对企业抵押的工具车拍卖或变卖,以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若保证人是B公司,B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五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
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案例六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
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
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1分)。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1分)。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1分)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0.5分)、留置关系(0.5分)。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答: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1分)。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1分)。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答:可以(1分)。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1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不应支持(1分),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分)。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成立(1分)。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分)。
票据法习题案例
案例七杨某伪造一张2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丁公司为出票人,以甲公司为收
款人。杨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未审查出这张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200万元,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给建行,建行以联行往来转让给农行。农行认为这张票据可能有问题,于是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乙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曾买过25张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这份伪造汇票是其中的
一张。后又查明,不法分子杨某系乙公司的职工,参与者还有农行职工朱某。因此,农行将汇票退还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问:1本案中杨某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案:(1)本案中杨某系票据伪造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 2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伪造人,丁公司是被伪造的出票人,甲公司是被伪造的背书人。票据的被伪造人不负责票据责任。被伪造人可向所有持票人主张抗辩。 3本案中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其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答:本案中丙公司是持票人。一般情况下,除非被伪造人本身有过失,伪造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力,只能对伪造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对被伪造人的后手签章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如果丙公司持票要求贴现时遭拒付,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4本案中乙公司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本案中乙公司为伪造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论其签立在伪造的签章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票据上的责任。因此如果丙公司的贴现要求遭拒绝付,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5本案中商业银行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商业银行是本案的付款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其对出票人、伪造人、真实签章的票据当事人等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付款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等非票据关系,请求返还其利益。承兑人或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则应自负其责。商业银行在审查伪造票据时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如杨某被抓住了,则应向商业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八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
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1 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背书人丙企业、保证人戊企业和出票人甲企业发出追索。 2 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企业在向丙企业的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乙企业对其后手丙企业的被背书人丁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人戊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保证人戊企业拒绝丁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