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和考试质量-省厅两局发文

2020-05-23 14:48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文件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川公交发〔2012〕109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运输局(委)运管处(局):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提高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2〕59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复查和培训报考能力评估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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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9年第236号令)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对本地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核定其培训能力,并将核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及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情况抄送给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情况进行备案,并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培训机构核定的培训能力确定其学员报考人数的上限标准。

(一)驾驶培训机构自查培训能力。7月底前,各驾驶培训机构要对拥有的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每辆教练车的学员数等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及在训学员数登记表》(见附件1)、《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场地登记表》(见附件2)、《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登记表》(见附件3),并报送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二)培训考试能力审核评估。10月底前,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驾驶培训机构报送的自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其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的教练场地、教练员等情况,对驾驶培训机构配备的教练车数进行核定。教练车数的核定标准为:以单块教练场地的实际训练区域面积计算。小型汽车核定标准:50亩以下的,按1.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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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亩计算;50至100亩的,按1.5辆车/亩计算;100亩以上的,按2辆车/亩计算。大中型汽车按以上标准的0.7倍计算。如果一个驾驶培训机构有多块教练场地,分别按以上标准计算后累计。一、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配备的理论教练员应分别不少于5人、3人、1人;操作教练员应按每种车型教练车总数不少于1:1.1的比例配备。驾驶培训机构应按规定与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教练员被多家驾驶培训机构聘用的,只能选择一家,并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对已申领教练车号牌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或未安装学时计时仪的车辆,一律不得计入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

教练车数核定后,再核定每车每月的培训和报考学员数。大型客车和城市公交车按不超过8人、大型货车按不超过7人、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按不超过6人的标准能力,核定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报考人数。凡教练车数少于教练员数的,培训能力和报考人数按教练车数计算。凡教练员数少于教练车数的,培训能力和报考人数按教练员数计算。教练车停驶或教练员轮休的,按实际训练教练车数和在岗教练员数计算。11月底前,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地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的审核评估情况汇总,填写《驾驶培训机构汽车驾驶培训能力评估表》(见附件4)和《驾驶培训机构多余教练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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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评估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结合驾驶培训机构在校学员数、学员考试积压情况、考试合格率等,确定其受理考试人数上限数标准。学员考试积压问题解决后,核定的每车每月考试人数上限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培训学员数。12月底前,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核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受理考试人数情况汇总,填写《驾驶培训机构汽车驾驶受理考试人数评估表》(见附件6)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抄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培训考试能力公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各市(州)核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考试能力通过相关媒体公布。教练场地、教练车、教练员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各市(州)应及时按规定重新进行评估核定后上报备案。凡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或因训练场地减少造成与已公布的培训能力和报考人数参数不相符合的驾驶培训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整改1-3个月的通知书,并及时将整改的驾驶培训机构名称、整改事项、期限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邮箱313635056.QQ.com )。

(四)允许驾驶培训行业采取电动教学仪培训。对在教练场地内按教学大纲要求用于培训的电动教学仪等教学工具,其培训能力的核定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确定。

二、严格教练车管理。

(一)教练车外观要求。教练车应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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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局和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统一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标识和车身颜色的通知》(川运函〔2008〕88号)要求,喷印统一的颜色和标识。未达到要求的,须在7月底前整改完毕。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三级标准、未申领教练车号牌和道路运输证、未安装学时计时仪或喷印统一颜色和标识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使用。

(二)教练车年限要求。凡实有教练车数大于教练场地可容纳教练车上限数的驾驶培训机构,停止其新增教练车,多余的教练车使用到期后不予更新,自行淘汰,并妥善处理在训学员,依法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多余教练车在继续经营过程中,每车每月培训学员数不得高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实有教练车数小于教练场地可容纳教练车上限数的,驾驶培训机构可以在核定的限度内申请新增教练车,依法申领教练车号牌和道路运输证,安装学时计时仪。

(三)教练车受理备案。驾驶培训机构在核定的限度内申请新增教练车程序,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教练车号牌,然后凭教练车号牌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最后凭道路运输证再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受理备案。

(四)教练车培训线路要求。教练车应当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教练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训练路线进行培训活动。超过上述范围进行异地驻点培训或异地培训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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