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核减其受理考试人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止其1至3个月新招培训学员。
(五)教练车受理名额分配。鼓励驾驶培训机构在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和小型教练车上安装符合标准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学员的考试申请时,应根据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比例对受理名额进行分配。凡大中型客货车、小型教练车安装使用率达100%的,在原受理名额基础上上浮30%;达80%以上的,上浮20%;达60%以上的,上浮10%。
三、严格审核学员培训记录和申请人报考条件
(一)实行多种报考预约方式。逐步推行学员可分别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自助终端机等多种方式,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
(二)严格审核驾驶证申请人的报考条件。受理学员报考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驾驶人申领条件的规定受理相关业务。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
(三)严格学员《培训记录》的审核和归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学员考试预约时,应按规定审核通过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传递的学员《培训记录》。其中,申请汽车驾驶证的,还应严格按照要求审核学员的培训里程。各市(州)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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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驾驶培训机构,要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系统联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交发〔2011〕73号)要求,保存好学员《培训记录》电子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驾驶培训机构还应将学员《培训记录》的纸质档案按要求存档备查。
对驾驶培训机构在使用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及签注学员《培训记录》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员报考的,学员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和培训里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报考申请。
(四)加强异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暂住人口与常住人口比例等实际作出的异地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要建立异地申请人暂住证信息核对制度和户籍地居住信息核查制度。对异地申请人,要向其暂住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实暂住证真伪。对跨省(区、市)的异地申请人还要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查户籍和居住信息。对异地申请人报考比例异常,或者同一驾驶培训机构异地申请人暂住证号码连续、暂住地为驾驶培训机构地址或同一地点的,要逐一进行核实。发现驾驶培训机构违规组织异地学员报考或异地驻点培训的,一律不予受理,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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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学员考试积压问题。
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学员考试积压情况,优先安排积压学员考试。应通过增加考试时间和考试人数、加快考场建设、利用驾驶培训机构场地进行考试等方式提高考试能力,认真清理未在有效期参加或完成考试学员的“死数据”。特别是成都、绵阳、德阳、南充等市,要针对学员考试积压、部份学员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即将过期作废、部份大中专学生在暑假即将毕业等特殊情况,尽快落实有效措施,在今年底前(成都市最迟在2013年6月底前)全面解决学员的考试积压问题。
五、严格驾驶人考试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安部统一的考试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考试,加强考试工作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汽车驾驶学员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实行计算机评判的,不再受考试合格率指标的限制。
六、规范培训和考试费收取工作
驾驶培训机构应按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和代收考试费,禁止教练员直接向学员收费。对按培训合同完成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参加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培训。但再次考试不合格者,如需继续培训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时制培训费标准和自己所需继续培训的项目和学时交纳培训费。对两次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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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压统计的范畴。
七、认真落实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制度
(一)实行驾驶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率的分析、排名制度。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第1月的15日前要对上季度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所培训学员的考试合格率进行一次排名通报。对驾驶培训机构在考试中存在组织代考、舞弊、贿考等违规行为的,直接排为末位,通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考试合格率低、排名靠后的驾驶培训机构,要适当核减受理考试人数指标。考试合格率低的标准和排名靠后的位次,由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驾驶培训机构,应暂停受理考试报名申请,待整改后恢复。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上季度的排名情况在次季度第1月的25日前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以便向全省通报。
(二)强化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要公布本辖区驾驶培训机构的招生人数、在校学员数及学员投诉等情况,按照规定每年度对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还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凡管理规范、学员无投诉、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前、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驾驶培训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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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考试业务申请、增加考试人数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允许其优先发展和扩大培训业务范围、在文明单位评选时予以加分。凡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差、学员投诉多、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驾驶培训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暂停受理其考试业务申请、核减考试人数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实行培训考试责任倒查。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要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培训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员的考试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培训质量差、培训的新驾驶人交通肇事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适当核减受理报考人数。
(四)加强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应用。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发现教练员使用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弄虚作假的,教练员应停产学习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教练员证;对驾驶培训机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公开举报电话,按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驾驶人考试场、驾驶培训机构安装群众监督信箱,并公开省、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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