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磁力、海床绘图等)。
财税部分(70分):按照标准石油合同的规定,从承包商利润分成的最低水平起投标;政府所得的利润分成比例越高,得分越高。
总分计算方法:A1×70%+A2×25%+A3×5%+B×100%。具体标准和参数见表1。
三、本轮招投标综合分析
本轮招标授出的5个区块是:Tullow公司中标1个区块,即SS—08—05区块;康菲公司中标4个区块,即DS-08-1l、DS-08-16、DS-08-17和DS-08-21区块。笔者通过对孟加拉国浅水和深水区勘探潜力的初步分析,结合石油合同核心财税条款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外国石油公司对孟加拉国本轮招标的合同条款不是很满意,主要原因包
括:浅水区勘探风险比较大,钻井强制工作量增加了进入风险;需要提供与勘探投入预期相当的银行保函;对天然气销售价格、出口的限制和政府参与利润分成比例的底线限制难以接受。
2)对外国石油公司而言,根据目前的财税条款推测,孟加拉国海上商业发现的储量下限至少为:浅水区1万亿—2万亿立方英尺,深水区3万亿—5万亿立方英尺。
3)有外国公司向孟加拉国政府提出在其深水区采集多用户地震资料的申请,始终没有获得批准,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参加投标,看起来对所有外国公司都很公平。
4)从本轮招标的评标标准看出,孟加拉国政府更看中利润分成。工作量和财税条款所占权重差别太大可能而使孟加拉国政府在评标过程中陷入两难境地。 5)缅甸、印度对孟加拉国推出的部分深水区块提出主权要求,加大了进入的复杂性。
虽然2008年孟加拉国海上对外招标区块没有受到外国石油公司的热烈追捧,投标结果让孟加拉国政府感到不快,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未来开放陆地区块的政策导向。在孟加拉国进行油气勘探开发要注重区块勘探潜力的评价,应立足大发现,小发现很难获得经济效益;在投标前应充分分析孟加拉国政府的投标要求,精细解读石油合同,部分条款是可以通过谈判解决的;在勘探开发过程中应慎重选择本地的小承包商。孟加拉国的招标过程基本公开透明,竞标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咨询公司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