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办法

2020-05-23 15:05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发[1997]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评估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贷款评估根据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为贷款决策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的贷款管理规定制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二章 评估工作要求

第五条 贷款评估的依据

(一)国家产业、产品和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及参数;

(二)中央银行和我行的信贷政策及贷款管理规定,我行的评估规定和参数;

(三)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

(五)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 贷款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及布局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经权威部门论证;

(二)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我行规定; (三)项目总投资及投资构成明确、拟采用工艺技术基本定型、拟购进设备已完成询价; (四)借款人前3年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齐全;

(五)具有有关部门或下级行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外汇贷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均应进行贷款评估;科技开发贷款不论贷款额大小,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额3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可不进行评估,写出调查报告即可:

(一)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外汇贷款100万美元以下的; (二)经确认,以可转让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质押的; (三)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特殊批准的; (四)拟不承诺贷款的。

第九条 贷款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主评估人;

(二)组建评估小组,制订评估工作计划; (三)调查、收集整理资料;

(四)对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做出预测与评价; (五)编写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要求

(一)贷款评估应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对原始数据、资料等基础信息搜集整理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数据资料的选取及费用、效益的界定应遵循谨慎原则;评估报告反映的信息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问题要充分揭示,客观评价;

(二)实行主评估人负责制,主评估人应参与评估的全过程,并对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

(三)评估报告应在下达评估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疑难项目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章 借款人评价

第十一条 借款人概况

了解借款人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产权构成(或所有制)、组织形式、职工人数及构成;分析企业形象、主导产品、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涉及企业体制、主营业务方向、对外投资及诉讼等重要事项应作进一步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 经营者素质评价

了解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历、业绩、信誉、品德和能力,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经济技术实力评价

了解借款人近3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变化情况,分析借款人近几年业务拓展及经济实力增长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负债分析

深入了解借款人主要资产负债情况,计算近3年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主要资产负债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在综合考虑或有负债的情况下,评价其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 资产运用效率评价

了解借款人近3年的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生产能力利用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评价资产运用效率。

第十六条 盈利能力分析

了解近3年主要产品产量、质量、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税后利润及创汇等情况,计算产销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分析影响盈利的原因,评价盈利能力。

第十七条 信用状况评价

了解借款人的基本账户开立、信用等级等情况;近3年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我行对借款人全部存量贷款的风险度状况;借款人的商业信用与我行的业务合作现状;计算存贷比率和销售款归行率。

第十八条 发展前景评价

分析借款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发展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评价借款人的发展前景。

第十九条 对新建企业,着重了解借款人的背景,分析业主经营素质和主要投资者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状况。

第四章 项目建设条件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

了解拟建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查项目提出的背景、目的,综合分析借款人实施项目的政策环境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进程情况评价

了解项目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论证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的进度计划;对追加贷款项目要说明初步设计、开工、概算调整等文件的批复单位、批复时间及批复内容;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分析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及各项资金到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艺技术条件评价

审查项目拟采用的技术是否已通过有权部门正式工业化生产的鉴定;项目设计单位的资格和能力;说明拟采用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应说明小试、中试及样机鉴定情况;分析业主的技术力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评价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分析交通运输、生活保障设施及投资区域环境等协作配套条件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对新建项目的厂址选择、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情况可直接引用有权部门对项目方案的定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济规模评价

了解和评价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达到经济规模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评价

主要审查有无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方案。

第五章 市场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场环境评估

调查分析借款人原有及拟上项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市场供给、需求、价格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国内销售及出口的政策环境、贸易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场竞争能力分析

分析借款人近3年主要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销量和价格的变化情况,分析产品的经济寿命期;调查分析市场竞争状况、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潜在市场竞争因素,分析借款人市场竞争能力及市场占有率。对商业企业应侧重调查商界其他同类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析借款人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场前景评估

分析借款人在预测期内主要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容量、营销策略及风险状况;评估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量、价格变化趋势及波动幅度。 第六章 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总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之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利息。

第三十条 投资估算评估

审查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分析投资估算中有无漏项;审查取费标准和依据是否合理,分析有无任意扩大规模或压低造价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筹资评价

审查拟建项目总投资的各项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及落实情况,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新建企业要着重对资本金来源进行审查评价。

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有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资本金的,主要审查是否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占

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对以货币方式投入资本金的,要在对各投资方近3年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评价各投资方的投资能力及各年度的投入量。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计划评价

评价拟建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的可行性,编制“项目总投资来源及支出预测表”(见评估表2)。

第七章 偿债能力评估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的综合效益一般包括借款人原有效益、在建工程和拟建项目预计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财务效益预测

按照国家现行财税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分析测算项目的投资、生产期成本费用、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利润等数据基础上,编制“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见评估表3),计算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对需用汇项目还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效益评价 分析在建工程情况,评价在建工程对借款人发展的影响。如借款人不能提供在建工程有关资料,可按谨慎原则处理,只考虑在建工程负债的偿还,不考虑在建工程建成后的效益。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综合效益评价

根据借款人前三年资产负债和损益变化趋势,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发展纲领、财务规划及拟建项目和其他在建项目因素,预测借款人计划贷款期内资产负债和经营效益变化情况,说明测算依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借款人损益及利润分配预测表”(见评估表4、5);计算分析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 偿债能力评估

在预测借款人综合效益的基础上,测算可还贷资金来源,在考虑借款人原有长期负债按合同约定偿还的基础上,编制“长期负债偿还预测表”(见评估表6)。测算项目工商银行长期贷款偿还期或偿债保证比。 第八章 贷款风险与效应评价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析

(一)定量分析。测算贷款风险度,填制“项目贷款风险度测算表”(见评估表7)。 (二)定性分析。综合分析借款人在投资、市场、原材料供应、汇率、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政策环境及贸易条件等方面面临的风险,要分析这些风险因素出现的可能性以及对我行贷款的影响程度,提出相应避险措施。

第三十九条 贷款担保评价

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担保方式意向进行初步的调查,评价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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