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0元。征地的安置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人、17000元/人、13000元/人、11000元/人。具体按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土地出让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
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按照省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1、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有关规定执行,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中列支。
2、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6号)规定,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土地有偿使用
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3、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出。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即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具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
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各级相关业务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出让金收入中核定,按照不超过当年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总价款实际缴库的2%列入部门预算(原则上苏北不超过2%、苏中不超过1.5%、苏南不超过1%),实行以收定支,据实歹4支,不再另行计提。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6]9l号)有关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为实施土地储备行为,而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迂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利、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预算执行。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苏财综[2006]52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九、做好执行国家政策与地方现行政策的对接工作。凡各地出台的土地出让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应先清理,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有关项目列收列支。 十、关于缴纳滞纳金的补充规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县国库。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因自然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由征收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办法另定。
十一、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国有土地出让及出让金收支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市、县国有土地出让及出让金收支情况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计后按季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具体报表格式和报送要求另行文件通知。
十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土地 收支 管理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劳动保障厅、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