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新议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带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现有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发现现有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新思考,提出了新的观点。
[关键词] 带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工具的定义是: “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企业的应收票据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应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在我国,应收票据主要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有银行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将应收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资金。对于票据承兑人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票据,由于付款人有可能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所以作为票据贴现人的企业就有可能被追索,我们把这种票据称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
一、 带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时现有会计处理
企业对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进行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不能冲销应收票据账户金额。现有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单独设置“应收票据贴现”科目,作为“应收票据”的备抵科目。
企业将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时,根据实际收到的贴现款借记“银行存款”,按贴现票据的账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贴现”(包括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和到贴现日止票据所包含的利息),实际收到的贴现款(票据到期值扣除应支付给银行的贴现息)与贴现的商业汇票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
票据到期日,如果付款人足额支付票据款项,持票贴现企业可以将应收票据这一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借记“应收票据贴现”,贷记“应收票据”,对贴现前票据包含的利息部分,已计提部分贷记“应收利息”,未计提部分贷记“财务费用”。如果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企业还应将未付部分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短期借款”。
第二,直接将因票据贴现而产生的负债单独以“短期借款”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