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共同构成城市内部的绿地系统。
第七十八条 湿地布局
规划湿地作为区域景观生态结构中的重要类型,是构建区域景观生态功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规划不仅要成为区域景观生态重要的汇合区,也要成为重要的动植物栖息场所。根据长株潭区域景观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本着多样性与生态安全原则,应重点规划建设好如下三处湿地保护区。
1.岳麓山南缘、湘江西岸低漫滩地段。
2.浏阳河、捞刀河下游、湘江东岸低漫滩地段。 3.茶陵县湖里湿地。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园布局
森林公园的主体是森林。考虑到长株潭地区现有林地的空间分布,区域景观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目的与功能特征,依据区域景观生态规划的基本原则,对长株潭地区森林公园作如下的空间布局规划。
1.乌山森林公园:规划为休闲娱乐、旅游观光的胜地。 2.黑糜峰森林公园:规划作为长沙市北部的绿色屏障。
3.天际岭国家森林公园:规划作为城市景观生态功能源区。同时作为湖南省森林植物园,也是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4.桃源洞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同时作为自然保护区。
5.大昭山森林公园:位于长沙、湘潭、株洲三市交界处,以丘陵林地景观为主。主要包括昭山景区、石燕湖景区、天鹅池景区、龙王岭—凿头岭景区、玉屏岭景区、法华山景区,是极有潜力的风景旅游度假区。
此外,还有洪山庙森林公园、青竹湖森林公园、书堂山森林公园、黄祖沩森林公园、莲花山森林公园、象鼻窝森林公园、谷山森林公园、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金霞山森林公园、株洲石峰区九郎山森林公园、天元区龙门寺森林公园、荷塘区婆仙森林公园、醴陵市的仙岳山
第八十条 风景名胜区布局
根据长株潭地区自然景物变化多样,地文人脉历史悠久,各种风景名胜丰富多样,地区分布较为广泛的特点,规划重点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主要布局如下:
1.岳麓山风景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2.韶山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3.昭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4.此外还有炎帝陵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京水库省级风景名胜区、仙虞风景名胜区、攸县酒埠江风景旅游区、酒埠江地质公园、正在申报的花明楼省级风景名胜区等。
风景区内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区保护条例与规定。
第八十一条 重要生态旅游区
规划主要包括水府庙生态旅游区和洪山旅游区等,区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疗养机构;在珍稀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除必须
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
第八十二条 重要生态脆弱地区布局
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布局的原则,以长株潭地区生态格局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区域生态异质性分区和生态功能分区为框架,作为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源区,重点建设保护好以下地段。
1.区域周边的低山丘陵森林。应将其纳入到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的体系中进行统一规划,建成长株潭地区外围的绿色屏障。
2.城市周边的丘陵岗地森林。切实保护好城市周边的森林景观,避免城市“摊大饼式”膨胀,同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河流水域。河流是区域景观生态中的重要廊道,担负着连接景观生态地段、畅通景观地球化学过程的重要作用。保护好河流水域的环境质量,也是构建区域景观的需要。
4.基本农田。农业景观作为区域的主要景观生态类型,既是主要的农业生产区,也是区域绿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稳定且符合生态农业要求的农业景观,也是规划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八十三条 区域生态空间管治要求
区域空间管治的目标是通过明确区域空间开发管制范围,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措施,为各类开发建设行为规定了必须共同遵守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是区域生态整体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核心区生态空间实施有效的管治是保证核心地区城市功能系统有效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保障。
主要分为五类:
1.禁止开发区域(属于城市群的绿色生态空间)
(1)保护区: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有严重地质灾害的地区、地下有宝藏的地区、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2)水域:湘江、其它河流、湖泊。
(3)郊野公园:主要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和度假区(含国家级、省级、市级)。 (4)生产防护绿地:主要包括交通线两侧的绿地、苗圃、果园和楔形绿地。 (5)特殊的绿地:包括特殊地质地貌区、泄洪区、滞洪区。
风景旅游用地的建设必须遵循《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
区内只允许符合景观保护、观光休闲和文化展示的用途,不得进行大规模建设,防止风景区建设转为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建设要严格控制在占用耕地指标之内,占用耕地需办理《耕地占用许可证》。 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 2.限制开发区域(属于城市群的边缘型空间)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大面积乡村地区空间,包括乡集镇驻地、农村居民点、道路、水利、小型生产性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允许搞工业的区域。
(3)湘江两岸100米以内地区,项目重复建设的地区等。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按功能明确限制和控制蔓延的地区。
区内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法定程序调整。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降低农地污染。
引导村镇建设由分散型建设向集中式整体建设转化。 3.远景开发建设区域(属于城市群的备用空间)
三城市的远景建设用地及重点镇的远景建设用地,以及部分区域性交通干线及沿线用地。属于战略性空间发展地区。
区内的土地开发必须按行政区划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开发有污染的工业门类。
4.规划期内可建设区域(属于城市群的增量空间)
合理布局城市发展和各类建设用地,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用地开发,一是为了防止圈地废耕行为、防止农用地的减少,起到保护农用地的作用;二是为了防止零星开发造成的浪费行为,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长,达到控制城市地价的目的。规划以较低密度的开发和用地性质的限制控制该类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照原用途使用,禁止荒芜土地。 5.城市(镇)已建成区域(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群的存量空间)
包括三市、县城和重点城镇现状已建成区、已经有发展基础的地区,“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已经到位的地区,已经有外商或投资商意向投资开发的地区,被省政府在“十五”期间列为重点开发区的地区,主要指拥有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种类型的农业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和开发基地等等。属于优先发展地区。
城市建设必须符合三市城市总体规划、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中的村庄,提倡由居民自发的、循序渐进的逐步改造。对城乡结合部的村落,将严格控制其规模进行,提倡村民向城镇转移。为保证城市群区域整体协调发展,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居环境优良,规划要求在下一步的生态次区域规划中要分别制定不同的发展策略进行具体的指导控制。
这部分空间涵盖了核心地区的三主四次十五片区组团和29个小城镇以及三市区域内的规划次中心城市、规划重点城镇地区。
第十章 近期建设和主要规划项目
第八十四条
规划近期建设项目是根据区域和城市近期建设需要和规划提出,属建议性和引导性。项目的最
终确定与实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适时调整。
表14 长株潭区域综合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类别 名称 一、 公 路 建 设 1.上瑞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已建成) 湘潭-邵阳段 金鱼石-易家湾段 2.长潭西路(高速公路): 学士互通-上瑞湘潭互通 3.沿江防洪景观道路(一、三级路): 东岸路:长沙-株洲二桥 西岸路:长沙-株洲二桥 4.长沙至株洲高速公路 5.国道106改造提级工程: 醴陵-界口段 攸县绕城路(二级) 茶陵-炎陵段(四改二) 炎陵-桂东段(四改二) 浏阳-湖北省界段(四改二) 6.长沙-灰汤镇旅游公路(一级路) 7.官渡—大围山—白沙段三改二 8.省道改造提级工程: 三改二工程 四改二工程 等外路改二工程 9.湘潭城市外环线一级路: 易俗河-砂子岭 10.农村公路建设工程: 新建公路 改建公路 11.湘潭-衡阳高速公路(西线) 12.衡阳-炎陵高速公路 13.公路客货站场建设: 新建公路客货站 改建公路客货站 长沙公路主枢纽信息服务中心 长株潭现代物流中心 二、 铁 路 建 设 10.株洲客站扩建 11.衡炎吉铁路建设 三、 水 三市主要交通枢纽(武广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城市商业中心)处的公交换乘枢纽 1.浙赣-湘黔铁路电气化建设: 醴陵-株洲段 2.京广客运专线铁路: 武汉-长沙-株洲-衡阳段(境内段) 3.客运专线长沙新客站建设 4.客运专线株洲西客站建设 5.长沙铁路客站改扩建 6.长沙西客站扩建 7.新建捞刀河区段站 8.霞凝站危险品货区建设 9.株洲北站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