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出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积极意义:
1、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
2、有利于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3、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 第六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一般认为现行两审终审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再起辖区内行使管辖权。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的含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制裁的权利 2、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3、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
4、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5、诉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 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是有条件的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双重诉权说,也称为二元诉权论。 2、私法诉权说 3、公法诉权说
(1) 抽象诉权说 (2) 具体诉权说 (3) 司法请求权说 (4) 本案请求权说 4、诉权否定说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具有启动诉讼程序,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
二、诉的要素 关于诉的要素,理论上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为诉讼理由与诉讼标的;“三要素说”则认为,诉的要素除了诉讼理由与诉讼标的以外,还应当包括当事人。
三、诉的种类 根据诉的内容或者目的的不同而将其分为: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因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按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的给诉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第三节 诉的利益
一、诉的利益的含义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包括:
1、权利保护的资格 2、权利保护的利益
二、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按照赫尔维格的观点,诉讼的标的是指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表明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审判的对象就是关于私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也就是诉讼标的。
二、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诉讼标的的重要性:
1、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的,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
4、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 5、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6、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第五节 诉的变动
一、诉的变更 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
1、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2、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以下情况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当允许:
1、诉的变更得到被告的认可 2、基于同一事实,只是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诉讼请求的变更实质上是不过是法律理由的变更
二、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三、诉的追加 诉的追加实质是诉的合并。 第六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二、反诉的要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式上有牵连。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诉讼
三、反诉的程序 反诉作为一种诉,在程序上与本诉的提起是相同的。
四、反诉与诉的抵消 诉讼上的抵消,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债权抵消对方作为诉讼请求的债权的行为。
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当事人的概念可以从实体和程序意义上加以理解:
1、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通常提到的当事人概念似乎包含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含义。
2、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确定当事人的根据不是依据该当事人是否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是在客观上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的主体。
二、各种当事人概念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一、当事人认定的概念和意义 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决定实际上由和人担当诉讼上的当事人。
意义:
1、 认定当事人究竟为何人是决定之后一系列的诸如诉讼的同一性、
当事人诉讼能力认定、一般地域管辖、审判人员的回避、诉讼进程的终止以及判决的效力所及等问题的前提条件 2、 对于特定诉讼案件而言,只有认定了当事人即原告、被告邓为何
人之后,诉讼才能够继续进行而且诉讼继续进行才具有意义
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 1、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2、权利保护说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认定 四、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界定就是从是个当事人即具有实体法上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规定的。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
格。
其功能:
1、防止滥用职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只取决于原告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关系形式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诉讼担当可分为两类:
1、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
2、基于财产管理权,为维护财产所有人或财产经营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
讼担当,充任代位当事人。
非正当当事人,即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人。对于非正当当事人,人民法院可能以诉无理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诉不合法二驳回诉讼或者更换非正当当事人,
第三节 当事人主体资格
一、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即正当当事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能力是针对一般诉讼(抽象诉讼)而言的一种资格,它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而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诉讼的具体要件,因具体的案件而有所不同。有当事人能力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
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关联性: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定有当事人能力
分离:是指二者相互独立,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或无当事人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有当事人能力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试试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
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根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其特点: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范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应受到限制,因为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本相同,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性质上又不是当事人,而是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依赖于监护权的取得,监护权消失,法定诉讼代理权也自然消失。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人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委托人自己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觉有诉讼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
4、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法定方式。
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1、诉讼终结
2、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 3、被代理人死亡
4、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却委托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根据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