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2020-06-03 10:49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

2、物债之分

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

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

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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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4.5万元。在此合同之前,被告曾经与第三人订立了购销50吨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是在同年8月底。当年因为虫害,水稻减产,被告只收获了250吨大米。被告提出:因为还要向第三人交付50吨,因此只能向原告交付200吨,其余100吨以普通大米代替。被告拒绝替代方案,并且认为,应当将预备交付第三人的50吨大米也必须交付于自己,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提问:其一,该合同签订时所针对的小站大米属于物的何种类型?此类型的划分,对于其物权变动是否有所不同?请分析该50吨大米上的权属关系。其二,与原告、与第三人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原告主张了给付要求而第三人并未主张,被告对于该50吨大米应当如何履行?其三,被告能否以不可抗力主由主张免责?其四,原告在要求履行250吨大米之后,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114条,115条,117条

4、动产的物权变动(动态交易过程中)

案情:泰安公司(第三人)租船“长虹901”号给龙江公司使用,但是,后者拖欠船舶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00万元,始终拒不支付。在此期间,泰安公司得知:龙江公司从某油田购买了一船原油,其协议中约定:“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泰安公司以追索租金为由,向海事法院起诉龙江公司。由于原油不宜长期保存,海事法院拍卖了长虹901号油轮上的原油。所得款项300余万元,海事法院判决龙江公司将此款支付泰安公司租金。龙江公司服判。某油田得知后认为:原油非系龙江公司所有,因为油款并未到账,其所有权并未转让,仍然归于自己。拍卖价款应当归于自己。为此而起诉泰安公司。

提问:其一,如何理解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何理解 “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这一约定的含义与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龙江公司而言,泰安公司、某油田居于何种法律地位?其三,某油田是否有权要求与泰安公司平分拍卖款?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6条,合同法第133条,134条,海商法第141条

5、特殊动产(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案情:被告造船公司以一艘在建船舶“破浪2号”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于当年年底办理完结抵押登记。但是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后,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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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始终未办理抵押登记。次年,该船舶建造完成,造船公司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不久,又将此船舶售于第三人渔业公司。货款清结后,渔业公司尚未不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就被银行得知其事,过户受阻。此时,因为造船公司无力偿还建设银行的贷款,银行遂起诉要求行使对破浪2号的船舶抵押权。渔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建设银行的抵押权提出异议:该抵押权因为未能登记,不得对抗之后的买受人。建设银行则认为,渔业公司的所有权未予过户,而且抵押权设立在行使,应当优先于后者。

提问:其一,船舶一类的物,有何特殊法律属性?其物权变动与不动产、动产有何差异?其二,本案中船舶上的权属状态有哪些类型?这些权利是否产生冲突?化解权利冲突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其三,建设银行、渔业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吗?其四,渔业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权?其五,建设银行能否主张船舶转让行为无效?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3条,24 条,108条,191条,239条

6、不动产的二重买卖

案情:被告李张系夫妇,计划出售其房产一套。某年初,张某去外地出差。在此期间,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计价100万元。遂后陈某如约转账50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将钥匙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即搬入并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装修。因为房产证在张某办公室里,双方约定在年中张某返回后再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另50万元。然而在张某返回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要求应当增加20万元才能过户。陈某拒绝。于是张某以120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了王某,并与之办理了过户手续。陈、王、张李遂起争议。

提问:其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有何特点?其二,请分析本案中陈某对房产的占有状态。此占有能否对抗王某的权利主张?其三,陈某对房产的装修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事实?如何维护陈某对此的利益?其四,本案中张某一房二卖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其五,张王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陈某债权的行为?其六,陈某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陈某能否主张解除张王的合同?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15条,第20条,第34条,民通意见第86条,合同法第94条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商业性)

案情:谐和商业城系一大型商场,共计商铺业主120户,经营不同的业务种类。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业绩每况愈下,数振不厥。不少业主遂建议:将商场统一出租给著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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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瑞集团。未几,后者与共计83户业主达成协议:《委托经营合同》。业主委员会随后即与洪瑞集团签订《统一经营协议》,其中规定:“将谐和商城整体出租给洪瑞集团,全体业主在瑞集团的统一安排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此通知诸业主。然而,约有16户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了他们的自主经营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撤销该决定。双方遂起争议。

提问:其一,何谓商铺的独立性?该物的独特性何在?商铺业主对于各自的商铺享有怎样的权利?该权利的权能包括哪些内容?它与普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权能具体内容有何区别?其二,16户业主的专有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是否合理?其三,异议业主的权益如何保护?如何理解多数决原则与异议维护原则之间的关系?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71条、76 条、78条

8、集体所有权的物权变动

案情:稻香湖公司受原告稻香湖村委托,与京北公司于6月1日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稻香湖公司在以某幅土地作价600万元投入后只获得利润,但是不承担任何风险及亏损,也不拥有投资后所形成的物业的任何产权。京北公司在对物业经营后分6期逐步偿还600万元。但是,4个月后,该幅争议土地经过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京北公司遂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该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该土地的出让金是700万元。京北公司向被用地单位稻香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50万元,由稻香村公司从京北公司交付的首期土地“投入偿还”费用50万元中支付。京北公司正式通知稻香湖村,原投资合同宣告作废。稻香湖村主张对方违约。

提问:其一,如何分析合作合同的内容?其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其三,集体土地的物权变动有什么特殊规则?如何评价这一规则?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2条,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42条

9、物权的确认

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后,主张二车的物权,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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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其一,车辆登记的效力是绝对的吗?其二,章某可否主张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章某可否主张登记公信原则而取得所有权?其三,李保国自用的车辆的物权权属状态?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4条,第33条

10、物权的保护

案情:被告房地产公司在与原告印刷厂相邻30米处建造一座大厦。施工期间,因施工大量抽取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导致印刷机位移,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印刷质量下降。因此受到损失14万元。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停止抽取地下水,并给予赔偿,均被拒绝。双方争议产生。

提问:其一,相邻关系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张?其二,原告可以享有哪些请求权?其三,请求权竞合时原告如何行使权利最为有利?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34条,第35 条,第92条,民法通则第135 条,第136条

1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情:程某于1994年8月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魏某(被告),每月租金400元。1995年1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好友丁某(原告)雪中送炭借其2万余元。半年后程妻再度患病,程某经济陷入困境,遂决定将其出租给魏某的房屋卖给丁某。同时考虑到当时借款时丁某未要求利息,因此,售价较为优惠。同年8月,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丁某找到魏某,要求腾空房屋。魏某提出:自己是承租人,也愿意以4万元价格购买此房,并认为程丁二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而是无效的。

提问:其一,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此权利的性质具有怎样的特殊性?结合本案,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其二,程丁二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魏某的优先购买权?其三,魏某可否主张程丁二人的买卖行为无效?其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买卖不破租赁之间是否产生了权利冲突?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230条,物权法第101条,

12、不动产善意取得

案情:张焕登报广告欲出售其200平方米住宅,某日,一位自称是刘金龙的男士前来与张焕商洽。在第三次见面商洽之际,刘金龙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房产证与真房产证“调包”。随后,刘金龙提出先租用一个月,张焕未与刘金龙签订租赁合同便把钥匙交给刘。未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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