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庆根据张焕发布的信息中的地址和看房时间,直接来到此房了解情况。刘金龙自称张焕,与李大庆就购房事宜进行了磋商。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11000元价格交易,并约定于同年7月23日一起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是日,刘金龙携其妻子前往登记机关,冒充张焕夫妇与李大庆共同现场办理登记手续。刘金龙出示了被调包的真实的房产证。但是,在刘金龙出示伪造的张焕的身份证(名字为张焕、照片为刘金龙,高仿真)以后,尽管该身份证与登记部门存档的张焕的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不符,且刘金龙冒充张焕的签字也与存档资料中的张焕签字也不符,但登记部门对此均未审核。登记机关认为过户手续齐全,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大庆于次日按照刘金龙提供的帐户汇付了220万元房款。10天后,李大庆前往房屋与“张焕”商洽交房事宜,才知道骗局深陷。公安机关至今未能破案。张焕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移转登记,或者登记部门按照市价赔偿全部房款。
提问:其一,刘金龙的假冒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处分?其二,登记机关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其三,请分析张焕(原所有人)与李大庆(新所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49条,50条,物权法第9条、第12条、第21条,第106条、
1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情:某村村民孙家立(被告)一家15人曾于2000年翻盖瓦房9间,2007年全家分家析产后,孙家立现其二个弟弟孙家谋、孙家虎各分得三间瓦房。2008年4月,孙家立因其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盖新房,但是因为资金不够,遂决定将其三间瓦房卖给本村村民李洪国(原告)。双方合同约定:“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李洪国预付了1000元定金。同年六月,孙家立之子突患重病,花费至巨。孙家立无力再盖新房,遂找李洪国解除合同,退回定金。李洪国则认为:双方合同已签,即使不能交旧房,也应当将孙家立申请到的宅基地转让给自己。双方成讼。同时,孙家兄弟主张,在孙家立出售房产时,没有通知自己,侵害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提问:其一,其子突患重病,属于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孙家立可否依法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其二,合同中的 “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条款属于何种性质?其三,原告能否主张直接获得被告申请的宅基地?其四,物权法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何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客体是共有物吗?其五,本案是否适用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117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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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53条,第101条
14、异议登记
案情:钱某与李某因遗赠纠纷就某一房产发生争议,该房产现在登记在钱某名下,但是李某为了防止钱某转让该房产,于2008年8月3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8月13日,李某起诉至法院。该法院在立案后立即派人去登记机构了解登记情况,并告知登记机构有关李某已经起诉的情况。登记机关认为,既然李某已起诉,就不必再记载异议登记,因此,在异议登记超过15日期限后,于8月20日,登记机构注销了李某的异议登记。同年8月30日,钱某迅速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张某,张某查阅登记簿时,没有发现异议登记记载,且明确属于钱某所有。钱某利用熟人关系很快为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三个月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属于李某所有。在上诉期限内,钱某未上诉,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持判决书要求登记机构变更登记。未果。于是李某起诉登记机构。
提问:其一,起诉后,异议登记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其二,登记机关能否依法在起诉后主动注销异议登记?其三,张某可否主张善意取得?其四,法院判决对登记机关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其五,物权登记机关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第28条
15、房地关系
案情:被告石长福与诉争宅基地使用人石长珍系同胞姐弟。1989年9月,石长珍夫妇在147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街购买了一间商品房,面积约24平方米,房后场院宅基地约13.5平方米。石长福经过其妹一家的同意,在房后场院空地处自盖房屋两间。1990年9月由团土地管理科颁发了正式房产证,载明房屋宅基地24平方米,屋后场院宅基地13.5平方米。不久以后,石长珍因迁居内地,将所购商品房转卖给郑根(原告),合同约定:“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场院)13.5平方米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卖方使用。”随后,该团土地管理科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迁出,遭到拒绝。双方为此成讼。
提问:其一,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是何种关系?其二,被告是否对于13.5平方米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被告对于自建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其三,如何理解原告与石长珍对于13.5平方米宅基地的转让约定?其四,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原则在本案是否产生了权利冲突?如何化解这一可能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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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条文:物权法第30条,第14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16、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地基的权利
案情:被告秦某自有房屋一栋三层楼房。2007年将一层转让给原告郑某。在登记时注明房屋为双方共有,其中,一层为郑某所有,二、三层为秦某所有。2008年洪水淹没一层,双方商议拆屋新建。秦某出资15万元,郑某出资10万元。此际,某公司看中了该块地基,遂与秦某达成协议,以18万元转让该地基。价款交付秦某后,秦某告诉了郑某,郑某并未提出异议,但是认为:因该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而且其所有原房屋的一层,对地基享有全部的使用权,因此,卖地基的价款应当由双方平分。而秦某则认为,自己应当得到三分之二,郑某只能得到三分之一。双方为此成讼。
提问:其一,登记簿的共有记载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其二,双方对地其享有什么类型的共有权利?其三,秦某转让地其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四,旧房拆除后,双方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
提问:物权法第70条,第147条
17、车位车库的物权关系
案情:大胜房地产公司(被告)按照建设规划,在所建15层楼房的地下一、二层建设车位、车库。2008年12月原告张某购买了该楼一套房屋,但是,因为当时自己尚未买车,希望入住后再购买或租赁车位。2009年4月,张某要求车位服务时,才发现大胜公司已经将大楼50多套房屋连同地下车库,卖给了新光集团(第三人)。该集团明确表示:因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楼的本单位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果要停车,必须按一天25小时的标准交费。张某等十余人为此要求大胜公司提供车位。
提问:其一,物权法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何理解其规范性质、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实现方式?其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车位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74条
18、空间利用权
案情:被告吴丙坤得到城建部门批准后,预备盖三层楼房。但是因为资金困难,只盖到二层便封顶了。随后,将二层卖给了钱国庆(原告)。双方正式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吴丙坤并未提及将来盖三层的问题。数月之后,因为吴丙坤生意亏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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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与林某商议,由林某加盖第三层归其所有,同时补偿吴丙坤一万元。钱国庆认为二人之举妨碍了对二层平台的利用,以及自己的生活,为此起诉主张吴林的行为无效。 提问:其一,加盖第三层的权利,其主体、客体是什么?其二,吴丙坤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如何?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0条,第52条,物权法第142条
19、占有保护
案情:村民牛某在其父遗留下的宅基地上,违章建起1000平方米的仓库。2008年2月,牛某与顺美公司签定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牛某将仓库每年以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顺美公司存放家俱,租期三年。第八条规定:不得用于存储其他物资,否则,出租人有权出回房屋,并加收一年的租金。2008年10月,顺美公司将仓库转租于天香公司用于存放油漆,由于油漆强烈异味引发邻居不满。2009年2月,牛某因与顺美公司协商未果,牛某要求顺美公司和天香公司搬出仓库,并额外支付一年的租金。天香公司提出,该仓库系违章建筑,牛某并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其搬出,否则即向相关部门举报,牛某为此起诉二公司,要求腾空并交付一年的租金。
提问:其一,牛某对该仓库是否享有权益?享有何种利益?牛某对房屋能否享有所有权?其二,违章建筑能否出租?擅自转租能否导致合同无效?其三,牛某能否以及如何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其四,牛某享有哪些违约请求权?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30条,第241至245条,合同法第97条,第114条,第224条。
20、涤除权
案情:2006年7月金城公司(原告)与建设银行(被告)签订了一份《协作合同》,合同第2条约定:双方共同建造AB双星连体大厦,其中A大厦主要用作建设银行的职工公寓(约1.25万平方米),B大厦由金城公司对外销售。由金城公司将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建设银行负责AB大厦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5亿元左右。金城公司除了应当向建设银行交付A大厦之外,还应当按照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利息。《协作合同》第3条约定:建设银行需要根据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向金城公司提供资金借贷便利。同年12月,金城公司又向建设银行要求贷款1.8亿元,并以B大厦的产权设立抵押。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1.8亿元贷款事宜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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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金城公司因为缺乏资金,欲将B大厦出售给大成贸易公司(原告),每平方米价格为9580元,双方签订了《AB连体大厦——B楼销售合同》,但是因为该房屋已经抵押,无法办理预售登记手续。一年后,房屋建成,金城公司向被告交付了A大厦。同时请求解除B大厦的抵押,以便向大成公司出售。大成公司也主动向银行提出:代替金城公司偿还1.8亿元贷款,以解除抵押。银行予以拒绝,同时要求:只有在金城公司还清1.8亿元贷款,并支付此前的1.5亿元利息后,才能够解除抵押。而金城公司认为:既然已经将A厦交付给被告,就不能再支付1.5亿元利息。三方因此成讼。
提问:其一,请分析《协作合同》的性质与实质内容,它是合伙合同或联营合同吗?。其二,《协作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什么关系?其三,1.5亿贷款的本质是什么?对其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民法原理?其四,大成公司是否具备抵押权的涤除权行使条件? 参考条文:商业银行法第2条;物权法第191条;合同法买卖合同条款
21、先抵后租
案情:2007年10月,杨某(被告)因向周某(原告)借款30万元,将自己的一套二室一厅住房抵押给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期一年。同年11月,杨某将此房出租给力宝公司,每月租金10000元,租期二年。合同订立后,杨某并未告诉周某房屋出租情况。2008年11月,杨某无力还款,周某同意以此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力宝公司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9年3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同年3月10日,杨某通知力宝公司该房产权已经移转,原租赁合同要解除。周某也通知承租人,原租金过低,需要上调至20000元,还需交纳押金50000元,否则要解除租赁合同。杨周二人因此成讼。
提问:其一,抵押物能否出租?如何出租?如果租赁期长于抵押物实现期,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其二,本案中杨某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解除?能否以“租金过抵”为由解除合同?其三,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物先抵后租,这二类法律关系中的买受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是否产生法律冲突?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190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
22、法定抵押权
案情:建筑公司(原告)承包新安公司(被告)开发的湖滨花园工程,共5 栋住宅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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