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征求稿)
2007年5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 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
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退让控制……………………………………………() 建筑高度和面宽控制……………………………………()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 特别地区控制……………………………………………() 附 则…………………………………………………() 名词解释…………………………………………………() 计算规则…………………………………………………() 附 表……………………………………………………()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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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
第五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根据福州市建设实际和《福州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个类别建设区,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第一类建设区:指连江路以西、上三路和三高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所围合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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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类建设区:指第一类建设区外的地区。
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城市绿地及其他重点地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特别地区规定控制。
第八条 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居住地区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社区 户数(户) 50000-70000 10000-20000 3000-5000 1000-1500 人口(人) 150000-200000 30000-50000 10000-15000 3000-4500 (二)居住地区级以下(含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其配置应符合表(二)规定。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置低一级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第九条 工业用地的配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原则上应集中建设,其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园区用地面积的15%;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在没有集中建设工业区配套区的区域,除厂房、仓库等生产用房外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20%;在有集中建设工业区配套区的区域,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
3、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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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居住 办公、商业、文化、娱乐、体育 医院 疗养院 中小学 高等院校 一般工业和仓储 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建设项目 公园 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绿地率(%) 第一类建设区 第二类建设区 ≥25 ≥30 ≥25 ≥30 ≥35 ≥40 ≥45 ≥30 ≥35 ≥35 ≥30 ≥35 ≥70(陆地面积) 若第一类建设区内建设项目绿地指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可适当核减绿地指标,但应符合《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办法(修正)》相关规定要求。
(三)应保护和利用建设用地内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其中古树名木保护应符合《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要求执行。居住区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防护绿地,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厂厂区和加压泵站的周围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10米; 2、饮用水水源水库四周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50米。
(六)污水处理厂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20—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留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30米的防护林带; 2、高速铁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40米的防护林带; 3、铁路干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20米的防护林带;
4、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应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10米的防护林带。 (八)在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置的绿化带,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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