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5)

2020-06-03 10:52

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

5、“医疗、学校、老年人建筑”指第三十三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 6、“其他建筑”指第三十四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 表(七 )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道路宽度(米) 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度(米) H≤24 24<H≤60 60<H≤80 80<H≤100 8 12 15 20 6 10 12 15 5 8 10 12 W≥25 12≤W<25 W<12

注:1、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建筑后退各级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 道路两侧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及消防间距的有关规 定 。 (2) 建筑后退各级道路规划红线中心线距离应符合同型布置方式时的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有关规定。

(3)建筑后退道路两侧绿线距离应符合第四十七条规定。

(4)建筑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市政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 定。

3、在确定由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非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时,可按各自不同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在确定退台式的住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时,应按其顶层屋面建筑高度计算其退距。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100米建筑高度的计算建筑退让距离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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